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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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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及复牌提示性公告

2016-08-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16 证券简称:君正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6-054号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及复牌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16年8月23日,有媒体刊登了《宁波老板离奇失联:逾10亿元承兑汇票去向存疑》的报道,提到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正化工”)和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尔多斯君正”)(以下统一简称“公司子公司”),主要内容为:

1、近日,浙江耀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丰投资”)实际控制人王华平突然失联;

2、公司子公司和耀丰投资存在购销业务并因为耀丰投资实际控制人失联而产生部分资金风险;君正集团已经有两名高管因此事被免职。

●公司核查后确定,相关媒体报道所涉及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

●公司股票自2016年8月26日起复牌。

一、传闻简述

2016年8月23日,部分网络媒体报道,耀丰投资实际控制人王华平突然失联,报道中提到了公司子公司与其存在购销业务并因为耀丰投资实际控制人失联而产生部分资金风险,君正集团已经有两名高管因此事被免职。

公司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于2016年8月23日早间申请紧急停牌,董事会迅速开展全面调查,核实相关事实,公司认为报道中的传闻事项并不真实准确。

二、澄清说明

针对上述事项,为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产生负面影响,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现就有关传闻事项澄清并说明如下:

(一)相关媒体报道所涉及公司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1、2016年8月23日,有部分网络媒体刊登或转载了《宁波老板离奇失联:逾10亿元承兑汇票去向存疑》的报道,涉及君正集团的内容如下:

(1)近日,耀丰投资实际控制人王华平突然失联;君正集团和另一家上市公司共涉及的金额约在4亿-5亿元;

(2)君正化工作为耀丰投资上游重要供应商,可能受到王华平失联事件的拖累;由于王华平“失联”,涉及王华平相关公司的承兑汇票将无法得到贴现,另外,二者合作多年,君正集团还可能涉及超额发货的问题;

(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宁波分行”)还曾为浙江尚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航新材”)先后授信6,784万元和4,616万元,授信截止日期为2016年6月4日,交易对手方分别为内蒙君正和鄂尔多斯君正;

(4)君正集团已经有两名高管因此事被免职。

2、经公司初步自查核实,上述涉及君正集团及公司子公司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子公司不存在涉及4亿-5亿元承兑汇票的风险。尚航新材系王华平实际控制的公司,是公司子公司的分销商。2015年度公司子公司和尚航新材的全年购销合同总金额为3.425亿元,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相关款项已全部收到,并未与尚航新材存在任何纠纷。2016年公司子公司与尚航新材累计发生购销合同金额为2.3078亿元,已发货物金额为2.0778亿元,已收到的款项为2.2509亿元。2016年7月27日,公司子公司收到宁波分行的书面公函后,公司子公司停止发货总金额0.0776亿元。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君正集团不存在对尚航新材超额发货的情形;

(2)公司子公司与耀丰投资并不存在直接的贸易关系,但其控股的尚航新材为公司子公司的经销商,存在业务合作。公司子公司和尚航新材的购销业务滚动发生,每笔购销合同的金额较小,每笔购销合同结算后才签署下一笔购销合同。公司子公司收到宁波分行以尚航新材为出票人的承兑汇票,将承兑汇票总额和每笔购销合同总金额相对应,无误后公司子公司依照购销合同按时按量发货,并按照宁波分行要求将提货通知单等相关附件快递尚航新材转交宁波分行。媒体报道中宁波分行为尚航新材先后授信6,784万元和4,616万元,是宁波分行和尚航新材的约定,具体情况公司并不知情。截至到2016年6月4日,收到宁波分行开出银行兑汇票合计为1.36亿元,其中君正化工0.38亿元、鄂尔多斯君正0.98亿元,上述款项公司均已确认收到;

(3)君正集团不存在高管因此事被免职的情况。

(二)基本事项简述

1、君正化工和鄂尔多斯君正均为公司持股100%全资子公司,销售产品主要为PVC、烧碱。2015年君正集团营业收入48.33亿元,2016年上半年君正集团营业收入25.52亿元。君正化工和鄂尔多斯君正2015年合并销售收入为47.85亿元,占公司2015年营业收入的99.00%;2016年上半年合并销售收入为25.34亿元,占公司2016年上半年营业收入的99.27%。

2、2016年7月27日,公司子公司接到宁波分行电话通知,尚航新材实际控制人王华平失去联系,公司立即展开调查核实,核实结果为:尚航新材系王华平实际控制的公司,是公司子公司的分销商。为控制风险,公司先行终止了与尚航新材的贸易业务并进行全面自查核实,在自查核实过程中,发现尚航新材相关人员存在私刻公司公章、伪造虚假合同诈骗、套取银行承兑汇票并非法贴现等犯罪嫌疑。鉴于此,公司子公司已于8月3日正式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公安机关已正式立案,此案件已经进入刑事侦查阶段。

3、君正化工和鄂尔多斯君正为君正集团全资子公司,2015年君正集团营业收入48.33亿元,因与尚航新材的业务合作而涉及的金额占2015年君正集团营业收入比例为5.88%;2016年上半年君正集团营业收入25.52亿元,因与尚航新材的业务合作而涉及的金额占2016年上半年营业收入比例为6.62%。如果按照君正集团2015年已披露产业板块综合净利率测算,与尚航新材因业务合作而涉及的利润金额初步计算约为3,700.42万元,占2015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比例约为4.41%。如果按照君正集团2016年上半年已披露产业板块综合净利率测算,与尚航新材因业务合作而涉及的利润金额初步计算约为3,015.30万元,占2016年上半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比例约为4.79%。同时考虑到,君正化工和鄂尔多斯君正与尚航新材确认收入的款项均已收到,未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构成重大影响。

(三)诉讼事项

1、诉讼情况

2016年8月1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君正化工、鄂尔多斯君正化工分别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诉讼通知,宁波分行作为原告方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君正化工、鄂尔多斯君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诉讼理由为:

2015年12月29日,原告与尚航新材、君正化工签订了编号为动保字第甬20150003号《动产融资保证发货协议》,约定君正化工向原告就未按时发货部分的贷款承担退款责任;2015年12月29日,原告与尚航新材、鄂尔多斯君正签订了编号为动保字第甬20150004号《动产融资保证发货协议》,约定鄂尔多斯君正向原告就未按时发货部分的贷款承担退款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和尚航新材陆续签订了27份仍有敞口余额的业务合同,合计敞口余额人民币18,655万元(含其他被告)。其中收款人为君正化工的票面金额12,300万元,敞口金额8,610万元;收款人为鄂尔多斯君正10,550万元,敞口金额7,385万元。

2016年7月26日,尚航新材实际控制人已无法联系,授信发生重大风险。2016年7月27日原告发出授信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2016年7月25日,尚航新材尚欠本金18,655万元。

(2)诉讼请求:

① 君正化工承担8,610万元的退款责任,鄂尔多斯君正承担7,385万元的退款责任;

②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2、撤诉情况

2016年8月24日,公司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浙02民初1006号之一),准许原告宁波分行撤回对君正化工、鄂尔多斯君正的起诉。

(四)关于资金风险的说明

公司通过业务自查,2015年公司子公司、尚航新材和宁波分行签订《票据代理贴现协议》,公司子公司委托尚航新材将宁波分行为双方业务开具的部分承兑汇票在宁波分行办理贴现业务,贴现资金全部直接汇入公司子公司贴现专户。2015年12月29日君正化工、鄂尔多斯君正分别与尚航新材和宁波分行签订《动产融资保证发货协议》,约定根据尚航新材与君正化工或鄂尔多斯君正已经或即将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宁波分行为尚航新材提供融资授信额度,开具出票人为尚航新材收票人为公司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尚航新材购买货物,公司子公司承诺收到承兑后将按照购销合同约定的日期无条件地交付货物,在约定日期到期后未能交付的货物,公司子公司应履行退款义务。在承兑汇票的兑付期届满前,尚航新材应向宁波分行补足承兑汇票的金额。

公司经初步自查核实,公司子公司收到宁波分行开具的承兑汇票均已按购销合同按时按量发货。经公司进一步核查又发现,在公司子公司与尚航新材签订的购销合同之外,宁波分行开具出17张以公司子公司为收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涉及金额1.02亿元被尚航新材非法贴现,其中1,050万元已汇入公司子公司贴现专户,其余9,150万元未汇入公司子公司贴现专户,且尚航新材相关人员存在私刻公司公章、伪造虚假合同诈骗、套取银行承兑汇票并非法贴现等犯罪嫌疑。君正化工及鄂尔多斯君正已于8月3日正式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公安机关已正式立案,此案件已经进入刑事侦查阶段。在刑事侦查阶段,公司将积极配合侦查。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君正化工及鄂尔多斯君正尚未发生资金风险。尚航新材系君正化工及鄂尔多斯君正众多分销商之一,耀丰投资实际控制人失联事件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

三、必要提示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6年8月26日起复牌。公司有关信息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