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
《执行证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678 证券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41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
《执行证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子公司榆林滨化绿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化绿能”)于近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执行证书》两份,其主要内容分别为:
一、《执行证书》(2016)陕证执字第277号
2015年,滨化绿能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民生西安分行”)签订了编号为公授信字第ZH1500000170109号《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民生西安分行给予滨化绿能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捌仟万元整,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壹年,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榆林市云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河化工”)与民生西安分行订立了编号为公高质字第DB1500000131484号《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云河化工以持有的滨化绿能4500(万元/万股)的股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并取得了编号榆林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175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上述《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已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赋予上述合同强制执行的效力,并由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15)陕证经字第01231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公证处现应民生西安分行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民生西安分行可持《执行证书》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本金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利息及罚息合计人民币叁拾柒万零捌佰叁拾元玖角陆分(暂计算至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以及截止清偿之日止的全部利息、罚息以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的费用。
二、《执行证书》(2016)陕证执字第278号
2014年,滨化绿能与民生西安分行签订了编号为公借贷字第ZH1400000216955号《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滨化绿能向民生西安分行借款人民币玖仟万元整,期限伍拾肆个月。滨化绿能与民生西安分行订立了编号为公担抵字第DB1400000181228-1号《抵押合同》,约定滨化绿能用位于榆阳区金鸡滩镇上河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取得了编号榆市国用他项(2014)第134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滨化绿能与民生西安分行订立编号为公担抵字第DB1400000181230号《抵押合同》,约定滨化绿能用名下的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取得了编号榆阳工商动抵字(2014)第1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滨化绿能与民生西安分行订立了编号为公担抵字第DB1400000181228-2号《抵押合同》,约定滨化绿能用位于榆林市榆阳区金鸡滩上河村的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云河化工与民生西安分行订立了编号公担保字第DB1400000181232《保证合同》,约定云河化工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已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赋予上述合同强制执行的效力,并由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15)陕证经字第00016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公证处现应民生西安分行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民生西安分行可持《执行证书》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本金人民币伍仟玖佰肆拾万元整,利息及罚息合计人民币壹佰零柒万捌仟柒佰玖拾柒元叁角捌分(暂计算至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及截止清偿之日止的全部利息、罚息以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的费用。
由于滨化绿能目前处于停产状态且财务状况不佳,无力偿还上述贷款余额本金及利息,故滨化绿能的抵押资产可能被强制拍卖、变卖以偿还债务,但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没有重大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