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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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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2016-08-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16--039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起诉状

●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50986145.38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工程款支付没有影响,违约金根据判决结果而定,因案件尚未开庭,亦暂无影响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亚”)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集团”)因工程款纠纷一案被中天集团起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

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被告: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142号

二、起诉方中天集团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淮安新亚国际购物广场、新亚三期改扩建工程项目由被告江苏新亚合并前的公司淮安中央新亚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开发,原告承建了的项目工程,双方之间签订了《淮安新亚国际购物广场施工合同、新亚三期改扩建工程施工合同》及另行《三期链接、临时设施二次移另行工程协议》:2008年11月6日签订《淮安新亚国际购物广场施工合同》,对于工程款支付的时间,《淮安新亚国际购物广场施工合同、新亚三期改扩建工程施工合同》都约定在第15条条款中: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75%,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竣工验收后,决算审计四个月未结束的,付至合同价的85%。审计结束后付至审定结算价的90%,半年后付至审定结算价的96%,余额4%作为保证金,保修金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结清余额。

淮安新亚国际购物广场项目自2008年开工建设,2010年12月底竣工验收交付投入使用,新亚三期改扩建工程项目自2009年11月动工挖土建设,2010年9月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淮安新亚国际购物广场项目、新亚三期改扩建工程二个总工程建筑面积为151584平方。经过原被告双方之间 的工程量核对审计(初审):2013年11月10日对淮安新亚国际购物广场项目造价审计(初审)为168122411.03元人民币;2013年11月10日对新亚三期改扩建工程造价审计(初审)为19649188.78元人民币;二个工程(初审)总造价是187771599.81元。2014年7月22日以上二个工程经被告集团工程终审工程总造价以及零星工程合计总造价为185296422.71元,截止到2015年12月28日,被告共计支付工程款157956273.37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7340149.34元。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27340149.34元;并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到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毕为止。其中截止到2016年5月31日的违约金为23645996.04元。(合计50986145.38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工程款支付对利润没有影响,违约金视判决结果而定,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暂无影响。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 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