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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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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08-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中船防务 股票代码:600685 公告编号:临2016-030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8月30日(星期二)上午10:30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16年8月19日(星期五)以电子邮件及书面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11人,亲自出席者7人,其中:执行董事陈激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委托执行董事韩广德先生代为出席表决;非执行董事王国忠先生及杨力先生均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分别委托执行董事韩广德先生及向辉明先生代为出席表决;独立董事闵卫国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委托独立董事王翼初先生代为出席表决。本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韩广德先生主持,经过充分讨论,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通过《2016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通过《关于本公司与中船集团签署〈2014-2016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预案》。

关联董事韩广德先生、陈忠前先生、陈利平先生、向辉明先生、陈激先生、杨力先生及王国忠先生已回避表决。本预案须经本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关于本公司与中船集团签署〈2014-2016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及〈2017-2019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公告》(临2016-032号)。

3、通过《关于本公司与中船集团签署〈2017-2019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预案》。

关联董事韩广德先生、陈忠前先生、陈利平先生、向辉明先生、陈激先生、杨力先生及王国忠先生已回避表决。本预案须经本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关于本公司与中船集团签署〈2014-2016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及〈2017-2019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公告》(临2016-032号)。

4、通过《中船防务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中船防务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5、通过《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公司定于2016年10月18日(星期二)在中国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南40号本公司会议室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授权董事会办公室根据香港、上海两地上市规则等有关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8月30日

证券简称:中船防务 股票代码:600685 公告编号:临2016-031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6年8月30日(星期二)上午9:30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监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16年8月22日(星期一)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公司5位监事全部参加表决,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通过《2016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监事会对本公司编制的2016年半年度报告提出如下书面审核意见:(1)半年报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本公司《公司章程》和本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2)半年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香港两地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3)在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半年报编制和审核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和违反证券交易规则的行为。

2、通过《关于本公司与中船集团签署〈2014-2016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预案》。

3、通过《关于本公司与中船集团签署〈2017-2019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预案》。

4、通过《中船防务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特此公告。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6年8月30日

证券简称:中船防务 股票代码:600685 公告编号:临2016-032

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

及制定2017-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预案还需要提交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中船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国内主要的船舶制造企业,公司的主营业务与中船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将是长期持续的;在本预案项下发生的日常交易过程中,本公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全独立决策,不受关联方控制,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与中船集团签署〈2014-2016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预案》及《关于本公司与中船集团签署〈2017-2019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预案》,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由于本公司预期有关本集团将向中船集团提供的机电设备及金属配件的交易将大幅增加,本公司与中船已于2016年8月30日订立《补充协议(二)》,以修订《2014-2016年框架协议》(经补充协议(一)补充)项下“有关本集团将向中船集团提供的机电设备及金属配件及废旧物资”于2016年的现有上限。

此外,鉴于规管本集团与中船集团之间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持续关联交易的《2014-2016年框架协议》将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本公司已于2016年8月30日与中船订立《2017-2019年框架协议》,以规管本集团与中船集团之间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为免生疑,订立及实施《补充协议(二)》及其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联交易(连同经修订年度上限)以及《2017-2019年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联交易(连同建议年度上限)须于临时股东大会上获独立股东批准。在任何情况下,于临时股东大会上获独立股东批准之前,本公司须继续遵守《2014-2016年框架协议》(经补充协议(一)补充)及其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联交易(连同相关年度上限)的条款。

二、关联方介绍

(一) 关联关系介绍

中船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船及其合营企业控制的与本集团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如下:

(二) 关联人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号

注册资本:2,2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董强

成立日期:1999年6月29日

经营范围: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船舶、海洋工程项目的投资;舰船水上、水下武器装备、民用船舶、船用设备、海洋工程设备、机械电子设备的研究、设计、开发、制造、修理、租赁、销售;船用技术、设备转化为陆用技术、设备的技术开发;外轮修理;物业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承包境外船舶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履约能力:良好

关联关系:中船为本公司的母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规定的关联关系。

于本公告日期,中船拥有本公司59.97%的股权,并根据国资委的许可证管理本公司的国有股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所有适用规定,中船为本公司一名关联人士,而本集团与中船集团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所有适用规定。

三、关联交易的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补充协议(二)》

1、修订内容

本公司与中船于2016年8月30日订立《补充协议(二)》,以进一步修订《2014-2016年框架协议》(经补充协议(一)补充)项下于2016年的一项现有上限。《补充协议(二)》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由本集团向中船集团提供机电设备及金属配件及废旧物资等”该关联交易事项(主要是成套或配套机电设备、钢材、有色金属等材料、部份船用配套设施及设备以及通过中船集团销售机电设备和处理废旧物资)于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现有年度上限由人民币22.6877亿元修订为人民币33.2550亿元。

2、定价依据

《补充协议(二)》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联交易将于本集团的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如并无足够的可供比较交易评估是否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则按对本集团而言不逊于提供予独立第三方或可从独立第三方获得(视情况而定)的条款),并按对股东而言必须属公平合理的基准进行。相关各方将在必要时就各持续关联交易订立独立的书面协议,载列具体条款(包括定价基准)。

对于上述“由本集团向中船集团提供机电设备及金属配件及废旧物资等”,定价将以市场价为基础。

3、付款条件

各项持续关联交易的款项将于事后以现金结清,或根据《补充协议(二)》签订的单项关联交易合同的付款条件支付。

4、期限

在获得独立股东于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条件下,《补充协议(二)》的期限将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包括首尾两日)为止。

(二)《2017-2019年框架协议》

1、框架协议内容

规管本集团与中船集团之间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持续关联交易的《2014-2016年框架协议》将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为继续2014-2016框架协议项下进行的持续交易,本公司与中船已于2016年8月30日订立《2017-2019年框架协议》,以规管本集团与中船集团之间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持续关联交易。2017-2019年框架协议的主要范围如下:

(1)由本集团向中船集团提供的物资和劳务等:

(a)提供机电设备和金属配件等,主要是成套或配套机电设备、钢材、有色金属等材料、部份船用电器设备等以及通过中船集团销售机电设备和处理废旧物资;

(b) 供应动力,主要是风、水、电的供应;及

(c)租赁、劳务及技术服务:

①租赁:主要是指本集团为中船集团提供生产场地或员工宿舍租赁等;

②劳务:主要是指提供培训、造船劳务、劳动力租借等,即本集团可向中船集团提供员工技能培训及考核、船舶涂装等劳务服务以及在劳动力短期过剩的情况下提供劳动力租借;

③技术服务:主要是本集团向中船集团提供造船产品或其它工程的设计,科研项目服务、自产软件和相关配套技术服务。

(2)由中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的物资和劳务等:

(d) 提供机电设备、金属物资、船用配套件、船用设备等,主要是提供船用钢材、有色金属、电缆、油漆、焊材等材料及成套或配套机电设备,船用舾装件成套集配、船用材料物流配送、电缆切割等。

(e) 租赁劳务及技术服务:

①租赁:指为了业务发展需要,本集团将通过租赁中船集团(广州地区成员单位)生产场地和设备设施,扩大经营范围;

②劳务:包括提供船舶分段(或钢结构部件)外包及综合服务等;

③技术服务:主要是指中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造船产品或其它工程的设计,科研项目服务、造船配套软件和相关技术服务。

(3)由中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的金融服务:

(f) (i)于中船财务存放存款;(ii)由中船财务提供贷款;(iii)其他及银行授信,主要是指中船集团向本集团直接提供的资金,或者对本集团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的保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消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iv)远期结售汇,是本集团与中船集团协商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人民币兑外汇币种、金额、汇率以及交割期限。在交割当天,本集团可按照远期结售汇合同所确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向银行办理结汇或售汇。及(v)受托资产,主要是中船集团向本集团量身定制资产增值理财规划和方案,包括对资产托管提供策划与咨询。

(g) 中船集团为公司提供的担保服务及相应担保费。

(4)由中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的代理服务:

(h) 代理服务,主要是利用中船集团的声誉及议价能力销售本集团船舶产品及为本集团采购进口物资。(i) 船舶销售代理,是由于中船集团在国际船舶市场的声誉及其与船东的长期关系,使本集团除自己对外经营外,还有赖于中船集团的帮助。 (ii) 物资采购代理,是由于中船集团在采购进口物资时因采购数量巨大而具备更强的议价能力,且可保证交货时间相对及时。

(a)至(h)项统称为「持续关联交易」,而各为一项「持续关联交易」。

2、定价依据

持续关联交易是在本集团正常及日常业务过程中,以一般商业条款进行(若没有足够的其他交易作为比较以决定双方交易是否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则按不逊于本集团可从独立第三方获取或享有(视适用者而定)之条款进行),且以对股东而言须属公平合理为基准。有关协议双方将(如属必要)就每一持续关联交易订立书面协议,订明具体条款(包括定价基准)。

对于上述(a),定价将以市场价为基础。

对于上述(b),将以向中船集团提供的动力的成本价加上20%至25%的管理费或按不逊于本集团可从独立第三方获得之条款定价。

对于上述(c),价格不会比独立第三方享有的条款逊色。

对于上述(d):

提供机电设备和金属物资等,按市场价,或不高于独立第三者提供的价格;

提供船用配套件、铁舾件等,由于单价低,零星繁杂,而且往往需用较急,订货时间较短,故通过成本核算采用一年一次议定单位重量的单价,本集团物资部门按此与供货方议定订货价格。如市场上原材料价格变化较大,本集团将按市场变化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提供船用设备等,若船用设备在厂商表中有中船集团成员单位的,由该成员单位参与厂商表中二个或二个以上厂商的竞争,本集团物资部门按常规进行价格谈判,由本集团按市场行情确定价格,但也综合考虑供货周期、厂商资质和服务水平等因素选择厂商。若个别设备由于技术规格或供货条件的限制,可能发生仅有一个关联厂商供货的,由本集团根据该设备近期的合同价格或按某技术数据换算的单价,结合市场上原材料价格等因素的具体情况,与供货方议定价格,但该价格不会比独立第三者供货方提供的条件逊色;及

参加中船集团集中采购的物资及相关的物流配送服务,其价格不会比独立第三者供货方提供的条件逊色。

对于上述(e),租金按市场价或成本加10%管理费;劳务服务将以市场价格定价;综合服务,价格不会比独立第三者享有之条件逊色;技术服务等定价须以市场价为基础。

对于上述(f):

在中船集团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标准适当上浮;

向中船集团借款按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标准;

其他及银行授信,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中船集团办理银行授信的金融手续费标准应不会比独立第三者的授信提供之条件逊色。

远期结售汇,在中船集团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手续费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标准;费用标准应不会比独立第三者收费条件逊色。

受托资产收益,不会比独立第三者收费条件逊色。

对于上述(g),按协议费率不高于年率0.6%,该费率应不会比独立第三者担保方提供之条件逊色。

对于上述(h):

船舶销售代理费(或佣金),按国际惯例一般不超过合同额的1.5%,且按每船进度款支付比例支付。另外,由中船集团代收国外的中间商代理费,由中船集团代为支付予国外中间商;

物资采购代理费,按国际惯例一般为合同额的1-2%计算,由本集团支付给中船集团。

3、付款条件

各项持续关联交易的款项将于事后以现金结清,或根据《2017-2019年框架协议》签订的单项关联交易合同的付款条件支付。

4、期限

在获得独立股东于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条件下,《2017-2019年框架协议》的期限将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包括首尾两日)为止。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中船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中船集团旗下有多家国内主要的船舶制造企业、研究院所及配套厂商,本集团与中船集团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满足本集团日常经营业务的需要且需长期持续。

在日常交易过程中,本公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全独立决策,不受关联方控制,未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对中船集团不构成较大依赖。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原则,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审议程序

(一)本预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并在董事会上发表了独立意见:相关预案拟进行的关联交易事项均为本集团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并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均按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及正常行业条款订立。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本公司与中船签署《补充协议(二)》及《2017-2019年框架协议》;

(二)相关预案已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韩广德、陈忠前、陈利平、向辉明、陈激、杨力、王国忠已回避表决;

(三)鉴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关联交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本预案还需报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六、过往金额及2017-2019年框架建议上限金额

(一)过往金额

以下一览表载列截至2013年、2014年及2015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的每类持续关联交易的金额,以及与独立股东根据2013-2015年框架协议及2014-2016年框架协议批准的各年度上限的比较。董事将密切监控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各类持续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及经修订年度上限(如取得独立股东批准)),以确保该等金额将不会超过《2014-2016年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如取得独立股东批准)项下2016年的年度上限。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附注:

* 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之数据为未经审计数据。

1. 经补充协议修订。

1A. 待于临时股东大会上获独立股东批准后,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将根据《补充协议二》由人民币22.6877亿元修订为人民币33.255亿元。

2. 2013-2015框架协议及2014-2016年框架协议并无关于本集团向中船集团提供担保的规定。董事确认截至2013年、2014年及2015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各年概无向中船集团提供担保。

3. 该数字指该类别的年度上限总金额。

4.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最高存款及贷款每日余额均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最高存款及贷款每日余额分别不超过人民币28亿元及人民币56亿元。截至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各年的最高存款每日余额不超过人民币78亿元,截至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各年的最高贷款每日余额分别不超过人民币83亿元及人民币93亿元。

5. 2013-2015框架协议并无关于中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金融及银行授信服务的规定。董事确认截至2013年及2014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各年概无该等交易。

6.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受托资产的最高价值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7.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最高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不超过人民币75亿元。经补充协议(一)补充,截至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的最高担保金额分别不超过人民币110亿元及人民币120亿元。 中船集团于截至2013年、2014年及2015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并无向本公司提供任何担保。

(二)建议年度上限

以下一览表列出截至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的每类持续关联交易的建议年度上限。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附注:

1、截至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各年的最高存款每日余额分别不超过人民币78亿元。

2、截至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的最高贷款每日余额分别不超过人民币96亿元、人民币101亿元及人民币106亿元。

3、截至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各年的金融及银行授信服务的最高金额分别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人民币85亿元及人民币90亿元。

4、倘年度投资回报低于5%,则不会就受托资产收取管理费,且本公司预期,截至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的年度投资回报将约为5%。

5、截至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的受托资产的最高价值分别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人民币55亿元及人民币60亿元。

6、截至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的最高担保金额分别不超过人民币70亿元、人民币75亿元及人民币80亿元。

7、建议年度上限主要综合本集团的过往交易额、手持订单、预计订单、材料成本以及预计总产值等因素厘定。

八、备查文件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二)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三)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四)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释义:

特此公告。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85 证券简称:中船防务 公告编号:2016-033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10月1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10月18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南40号本公司会议室

4、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10月18日

至2016年10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5、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6、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获得本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星期二)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已刊登在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http://comec.cssc.net.cn)。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一及议案二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一及议案二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1、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2、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3、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股东出席登记时间

股东的出席登记时间为2016年10月18日14:30之前。

2、股东出席登记地点

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南40号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股东出席登记方式及提交文件要求

(1)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法人股东可由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出席并参加投票,亦可由一位或多位代理人出席及参加投票;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自然人股东可以亲自出席及参加投票,亦可书面委托一位或多位代理人出席及参加投票。

(2)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附件1)、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司联系方式

联 系 人:于文波

电 话:(020)81636688

传 真:(020)81896411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南40号(510382)

2、其他

本次会议时间不超过半天,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10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提请注意:以上议案1及议案2涉及关联交易,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此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就议案1及议案2回避表决。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