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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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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16-08-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04 900902 证券简称:市北高新 市北B股 公告编码:临2016-054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由于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北高新”或“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总股本由760,297,079股增加至936,652,402股,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北集团”)以其所持上海市北高新欣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云投资”)49%的股权参与认购,持股数量由383,410,224股增加至420,045,272股,持股比例由发行前的50.43%被动减少至发行后的44.85%;

●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84号)核准,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176,355,323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5.3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99,999,995.13元,其中市北集团以其所持欣云投资49%的股权最终作价人民币560,882,584.88元参与认购,特定投资者以现金认购的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139,117,410.25元。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6年8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市北高新总股本为760,297,079股,其中市北集团持有383,410,224股,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市北高新总股本的50.43%。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市北高新总股本增加至936,652,402股,市北集团以其所持欣云投资49%的股权最终作价人民币560,882,584.88元参与认购,直接持有的市北高新股份数量增加至420,045,272股,持股数量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市北高新总股本的44.85%,相比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减少了5.58个百分点。市北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市静安区国资委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604 900902 证券简称:市北高新 市北B股 公告编码:临2016-055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发行数量和价格

发行数量:人民币普通股(A股)176,355,323股

发行价格:15.31元/股

● 发行对象及其认购数量

● 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6年8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北集团”)持有的股份在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该部分新增股份预计可上市交易的时间为2019年8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该部分新增股份预计可上市交易的时间为2017年8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 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市北高新”)和市北集团签署的《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合同》、《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合同补充协议》,控股股东市北集团以其持有的上海市北高新欣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云投资”)49%股权认购本次市北高新将通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截至目前,根据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8月16日出具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及其向欣云投资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市北集团所持有的欣云投资49%的股权已过户至市北高新名下,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已办理完成。市北高新已成为欣云投资的唯一股东,合法拥有股东的一切权利和义务。2016年8月19日,瑞华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6]第31160012号)。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5年10月20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2015年12月21日,经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以2015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书》(沪东洲资评报字【2015】第0807243号)评估结果备案(备案编号:备沪国资委201500086号);

3、2015年12月22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4、2015年12月28日,非公开发行股份方案经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国资委产权[2015]515号)批复同意;

5、2016年1月19日,经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2016年3月23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7、2016年4月14日,经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2016年6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84号)。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数量:176,355,323股

3、股票面值:1元

4、发行价格:15.31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并考虑2015年分红实施影响后为15.28元/股。

5、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699,999,995.13元

6、发行费用:人民币23,929,999.96元

7、保荐机构: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或“保荐机构”)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2016年8月19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31160012号《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8月19日止,贵公司已收到市北集团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36,635,048.00元,收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39,720,275.00元,合计人民币176,355,323.00元。市北集团实际认购36,635,048.00股,均为有限售条件股,以其持有的欣云投资49%股权进行出资。根据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东洲资评报字[2015]第0807243号《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书》,截至2015年9月30日,欣云投资的整体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144,658,363.11元。经贵公司与市北集团协商一致,欣云投资49%股权最终作价人民币560,882,597.92元,因尾数原因不足1股的余额部分由市北集团无偿赠送予贵公司。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际认购139,720,275股,均为有限售条件股,以货币出资人民币2,139,117,410.25元。上述实际出资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3,929,999.96元后,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76,355,323.00元,余额计人民币2,499,714,685.21元转入资本公积。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人民币760,297,079.00元,股本人民币760,297,079.00元,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5年8月12日出具瑞华验字[2015]31160011号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8月19日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936,652,402.00元,股本人民币936,652,402.00元。”

2、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6年8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及限售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市北高新和市北集团签署的《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合同》、《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合同补充协议》,控股股东市北集团以其持有的欣云投资49%股权认购本次市北高新将通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截至目前,根据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8月16日出具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及其向欣云投资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市北集团所持有的欣云投资49%的股权已过户至市北高新名下,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已办理完成。市北高新已成为欣云投资的唯一股东,合法拥有股东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2016年8月19日,瑞华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6]第31160012号)。

(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本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获得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全程见证,本次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3)本次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计7名投资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以其持有的直接持有的上海市北高新欣云投资有限公司49%股权,不存在向第三方募集资金的情况,市北集团所持有的欣云投资49%的股权已过户至市北高新名下,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已办理完成。欣云投资股权经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通过。除市北集团以外的其他6名投资者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市北高新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符合规定。

2、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涉及的《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追加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认购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件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注:发行人控股股东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不参与市场询价,接受询价结果。

(二)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国有独资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6996465

法定代表人:周群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38号16楼

经营范围:投资与资产管理,市政工程,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在计算机技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经济信息咨询服务(除经纪)。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号:100000000036786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93124497E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号:310000400379940

法定代表人:林昌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大厦46层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5、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7433812A

法定代表人:阮琪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50077618

法定代表人:庄园芳

住所:上海市金陵东路368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76004033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层1901-1908室20层2001-2008室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新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新的同业竞争。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

(五)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市北集团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6年7月29日,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

(二)本次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公司A股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16年8月29日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公司A股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

(三)本次发行是否将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176,355,323股,发行后总股本为936,652,402股。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数量共计176,355,323股。本次发行前后,控股股东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直接、间接持股合计情况如下表:

本次发行后,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仍为公司控股股东,直接、间接持股合计比例达到44.85%。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注:公司2015年重组配套募集资金的48,020,517股于2016年8月22日上市流通。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对财务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率将相应下降,公司的资本结构、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财务风险将降低,公司抗风险能力将得到提高。

(二)本次发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资产负债结构更趋合理,总体财务状况得到优化与改善,公司资产质量得到提升,偿债能力提升。

(三)本次发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市北集团以欣云投资49%股份注入上市公司,成为其全资子公司有利于本公司深度开展其主营业务,进一步做大做强公司的核心业务,为广大投资者带来丰厚回报。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仍然具有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仍将保持各个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五)本次发行后高管人员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的高管人员结构造成直接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六)本次发行后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新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新的同业竞争。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六、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七、上网公告附件

1、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2、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604 900902 证券简称:市北高新 市北B股 公告编码:临2016-056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84号)核准,同意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76,701,600股新股。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7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76,355,323股,每股价格人民币15.31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99,999,995.13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3,929,999.9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76,069,995.17元。2016年8月19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第31160012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市北高新欣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云投资”)分别与主承销商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或“丙方”)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于2016年8月26日在上海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市北高新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900000810120100015138,截至2016年8月19日,专户余额为2,115,187,410.29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欣云投资进行增资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邢金海、李季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欣云投资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欣云投资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900000810120100015007,截至2016年8月19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欣云投资壹中心(14-06地块)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欣云投资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欣云投资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欣云投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欣云投资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欣云投资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欣云投资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欣云投资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欣云投资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邢金海、李季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欣云投资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欣云投资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欣云投资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欣云投资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欣云投资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欣云投资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欣云投资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欣云投资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欣云投资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欣云投资、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欣云投资、乙方、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