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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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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08-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43版)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的对外投资事项,包括批准和签署投资项目合同文件和款项等;

(十一)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批准融资、贷款的文件,批准公司固定资产购置的款项;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的资产处置事项;

……”

7、原第五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现修订为“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四、《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内容

1、原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现修订为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若存在反担保情况的,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2、原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适用以下原则:

(一)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股东的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四)公司应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产、经营、资信、偿还能力等进行认真评审,充分掌握申请担保单位实际情况;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五)董事会有权决定对本公司的全资、控股企业进行担保,具体权限为:单次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10%,累计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50%,为单一对象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20%。除此之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现修订为

“公司发生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应事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并提出建议,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达到本管理制度第十八条的标准时应,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3、原第十八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现修订为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4、原第二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现修订为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5、原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现修订为

“公司对外担保存在反担保情况的,应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五、《重大投资决策制度》修订内容

1、原第九条

“公司拟投资(包括收购、兼并、出售资产)的项目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超出该范围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资产处置(收购、出售、置换);

(二)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资产抵押;

(三)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委托贷款、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

(四)具有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对外投资;

上述事项涉及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0%以上(含50%)且同时超过3000万元的,视为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

(五)董事会决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超过该借款额度需报股东大会批准。”

现修订为

“下列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超出下列标准的交易事项,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下;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上市公司投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来履行相关审议决定程序;上市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并履行相关审议决定程序;上市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的标的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来履行相关审议决定程序。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制度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或债务重组;赠与或者受赠财产;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董事会决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超过该借款额度需报股东大会批准。”

2、原第十条

“董事长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下列职权:

(一)资产处置:董事长可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或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资产处置事项;

(二)对外投资:董事长可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或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对外投资事项;

在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资产或相关资产分次进行的处置,分次进行对外投资的,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

现修订为

“董事长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资产处置:董事长可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3%的资产处置事项;

(二)对外投资:董事长可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3%的对外投资事项;

(三)对外融资:董事长可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3%的对外融资事项。”

3、原第十一条

“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总经理享有行使人民币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签订合同、运用资金和资产进行经营的权限。凡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总经理无权决定,应及时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如超过董事会权限,应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现修订为

“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事项。总经理享有行使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签订合同、运用资金和资产进行经营的权利。凡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总经理无权决定,应及时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如超过董事会权限,应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六、《投资管理制度》修订内容

1、原第五条

“短期投资项目的批准权限依次为:投资项目占公司前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0%比例以下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超过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的项目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现修订为

“短期投资项目的批准权限依次为:投资项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超过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的项目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2、原第六条

“长期投资项目占公司前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下比例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超过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的项目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总经理的审批权限见《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制度》。委托贷款业务必须由董事会批准。”

现修订为

“长期投资项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超过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的项目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总经理的审批权限见《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制度》。委托贷款业务必须由董事会批准。”

以上修订内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0715 证券简称:文投控股 编号:临2016-055号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下属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四家全资下属公司拟与关联方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科租赁”)签署《融资租赁合同》,总融资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租赁期限为3年。

●本次关联交易议案已经公司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有助于公司优化债务结构,交易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耀莱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次交易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金额将计入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文科租赁未发生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次关联交易指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耀莱影城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下属公司北京耀莱国际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耀莱影城”)、北京耀莱腾龙国际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耀莱腾龙影城”)、北京耀莱腾龙西红门国际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耀莱腾龙西红门影城”)和天津耀莱腾龙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耀莱腾龙影城”)以筹措资金为目的,分别将其所拥有的影城设备出售给关联方文科租赁公司,同时向文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回租使用影城设备,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文科租赁公司将影城设备的所有权分别以100元的价格转让给上述四家公司。本次交易的总融资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利率为每年8%。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文科租赁未发生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金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27%。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耀莱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次交易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金额将计入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截至目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不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累计为0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累计27,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84%,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二、关联方介绍

(一) 关联方关系介绍

公司与文科租赁公司同为北京市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企业,公司副董事长同时担任文科租赁公司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1.3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文科租赁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法人。

(二) 关联人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金航中路1号院2号楼711室(天竺综合保税区-031)

法定代表人:蓝陶勇

注册资本:人民币219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4年7月25日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以药品食品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项目为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

财务数据:截至2015年12月31日,文科租赁公司总资产4,709,275,211.49元,净资产1,518,833,828.39元。2015年度,文科租赁公司实现合并收入250,805,608.34元,实现合并净利润105,257,745.42元。

三、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本次关联交易参照市场同类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允价格,定价依据充分,价格公平合理,有助于公司优化债务结构,拓宽融资渠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合同主体

1、出租人(债权人):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承租人:北京耀莱国际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耀莱腾龙国际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耀莱腾龙西红门国际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耀莱腾龙影城管理有限公司

3、保证人:江苏耀莱影城管理有限公司

(二)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性质:承租人以筹措资金、回租使用为目的,以售后回租方式向出租人出售租赁物,出租人从承租人购买租赁物的同时,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留购价款,以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保证人为承租人对出租人(债权人)所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租赁物购买价款总额(融资总额):5,000万元

3、租金支付方式:按季支付

4、合同要素:

5、合同还约定了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物的保险、违约及救济等条款。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有助于公司优化债务结构、拓宽融资渠道,较大程度的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与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充分,价格公平合理,合同条款严谨、完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16年8月29日,公司召开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下属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出具意见如下:本次融资租赁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经营发展需要,有助于公司盘活固定资产、优化债务结构、拓宽融资渠道,较大程度的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与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充分,价格公平合理,合同条款严谨、完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独立性构成影响。

七、备查文件

1、公司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3、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0715 证券简称:文投控股 编号:临2016-056号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耀莱影城拟提供

不超过3.9亿元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苏耀莱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莱影城”)拟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9亿元的担保额度,用于申请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业务等事项。

●本次担保的议案已经公司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事项将有助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耀莱影城拓展融资渠道,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快速发展。据公司和耀莱影城财务数据显示,其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率较低,偿债风险较小。

●截至目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不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累计为0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累计27,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84%,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根据公司2016年度运营计划及资金需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耀莱影城拟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9亿元的担保额度,用于申请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业务等事项。

公司及耀莱影城,授权各自的法定代表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授信、担保的有关法律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经营需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耀莱影城拟向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9亿元的担保额度。本次担保额度不等于公司及耀莱影城的实际担保金额,担保额度内的具体使用情况将视公司及耀莱影城的具体资金需求而定。

二、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银行等金融机构关于提担保融资的要求,公司及耀莱影城为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业务等事项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9亿元(最终以担保合同为准)。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江苏耀莱影城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时间:2010年06月22日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园街178号(常州茂业 泰富城B-1区四、五层)

注册资本:人民币1412.25万元

法定代表人:綦建虹

公司经营范围:影院管理;企业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摄影服务;销售日用品、工艺品、服装、鞋帽、箱、包、化妆品、电子产品、首饰、办公用文具、体育用品、针纺织品、五金、家用电器、金属制品、金属材料;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企业策划;企业形象设计;经济贸易咨询;投资咨询;影视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影院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财务数据

耀莱影城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单位:人民币元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上述3.9亿元仅为公司和耀莱影城提供的最高担保额度,最终担保金额、担保方式、担保期限等皆应以具体签署的担保合同为准。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将有助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耀莱影城拓展融资渠道,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快速发展。据公司和耀莱影城财务数据显示,其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率较低,偿债风险较小。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不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累计为0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累计27,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84%,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0715 证券简称:文投控股 公告编号:临2016-057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9月19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9月19日14点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甲18号1号楼北京万达嘉华酒店五层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9月19日

至2016年9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议案2已于2016年8月29日经公司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参看2016年8月31日披露的临2015-048、临2015-054等相关公告;议案3于2016年6月4日经公司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参看临2016-044号公告。上述公告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参会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参会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个人股东本人参会的,凭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参会的,凭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须在登记时间2016年9月14日下午17:30前送达,信函或传真登记需附上上述1、2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

2、登记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中铁建设大厦11层。

3、登记时间:2016年9月14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六、 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2、公司联系部门: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管理办公室

(1)邮政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松路22号

(2)邮政编码:110101

(3)联系人:王汐

3、联系电话:010-57042692,010-57042693,传真:010-57042691

特此公告。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3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9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