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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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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6-08-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499 证券简称:高澜股份 公告编号:2016-070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8 月 10 日和 2016 年 8 月 29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064)和《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6-069),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

(一)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8 月 30 日(星期二)下午14:00

(二)会议召开地点:广州香雪国际公寓会所一楼中心会议厅(广州市开发区科学城香雪八路98号)。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8 月 30 日(星期二)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8 月 29 日、30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8 月 30 日(星期二)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8 月 29 日15:00至 2016 年 8 月 30 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琦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李琦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徐浪先生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6 名,代表股份总数 29,350,15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4.023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8 人,所持股份 29,064,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594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所持股份 285,45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282%。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346,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1%;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5,8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64%;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346,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1%;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5,8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64%;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30日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8月10日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并充分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8月30日如期在广州香雪国际公寓会所一楼中心会议厅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琦主持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提前不少于15日通知股东,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审议议案、表决程序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人,代表股份29,350,15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4.0230%。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股份29,064,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3.5949%。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285,4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28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审议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投票的结果如下:

(一) 《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9,346,656股同意,3,5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1%,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 1,715,865股同意,3,5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64%。

(二)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9,346,656股同意,3,5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1%,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1,715,865股同意,3,5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6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赖继红)

经办律师:

(邹云坚)

(陈 媛)

201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