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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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9-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525 证券简称:博思软件 公告编号:2016-020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6年8月17日,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9月1日(周四)下午14:00,会议地点为福建省福州市海西高新科技产业园高新大道5号博思办公楼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周三)至2016年9月1日(周四),其中: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6年9月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互联网投票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下午15:00至2016年9月1日下午15: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41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9,066,1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330%,其中中小股东共32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034,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243%。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4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8,203,9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676%;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7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62,2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54%。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航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39,065,3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0%;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034,1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6%;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39,064,8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67%;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3%。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033,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5%;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39,063,9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44%;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4%;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3%。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032,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7%;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1/2以上通过。

4、审议《关于增加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33,484,1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61%;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4%;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5%。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033,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5%;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

福建省财政信息中心系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超过5%,公司与其进行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因此,就该决议事项,福建省财政信息中心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1/2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已于2016年8月15日分别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16年8月1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或文件。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桑士东律师、都伟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