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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2016-09-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恒康医疗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16-128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2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阙文彬先生通知,获悉阙文彬先生将其持有本公司部分股票进行了质押式回购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单位:股

二、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阙文彬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794,009,999股,占公司总股本41.98%;其累计质押股份736,802,730股,占公司总股本38.96%,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92.80%。

三、备查文件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交易协议书》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证券简称:恒康医疗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16-129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购买相关方出具

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由自然人朱志忠持有的崇州二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州二院”或“标的公司)70%股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交易双方已经完成股权过户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崇州二院已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公司、交易对方朱志忠作出承诺如下:

一、恒康医疗出具的承诺

(一)关于本次重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恒康医疗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所披露或出具的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对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恒康医疗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对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三)其他承诺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承诺人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承诺人将暂停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易对方相关承诺

(一)就本次交易出具的承诺

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本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如下:

1.本人已向恒康医疗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人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恒康医疗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如因本人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恒康医疗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易对方主体资格所做承诺

1.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任何重大违法违规事项,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未受到刑事处罚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亦不存在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仲裁事项。

2.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的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若上述承诺存在不实之处,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以上承诺不可撤销、不可更改。

(三)交易对方就交易标的资产权属状况所做承诺

1.截至声明出具之日,本人持有的涉及本次交易的崇州二院股权所对应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付,声明人不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形。

2.截至声明出具之日,本人持有的涉及本次交易的崇州二院股权已全部质押给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除上述质押外,不存在其他质押、抵押、设定担保或第三方权益等任何限制性权益的情形。

3.截至声明出具之日,本人持有的涉及本次交易的崇州二院股权不存在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拍卖、征用或限制转让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上述情形发生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完整,其权属状况清晰,过户或转移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四)其他承诺

1、本人承诺本次交易约定的相关事项,没有违反崇州二院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等协议中约定的相关事项。若本次交易约定的相关事项,违反了崇州二院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等协议中约定的相关事项,本人承诺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本人承担。

2、截至2015年9月30日,崇州二医院有限公司应收本人欠款1,031.29万元,上述挂账形成原因如下:

1.本人作为名义出资人代持股权

截至2015年9月30日,崇州二院支付崇州同济糖尿病医院有限公司装修费、租金共计111.60万元;支付崇州蜀州颈腰病医院有限公司装修材料及固定资产共计135.72万元;支付崇州怀远健骨医院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固定资产购买款105.90万元;支付崇州善祥老年病医院有限公司投资款425.43万元。上述款项合计778.65万元,系崇州二院以本人名义向上述医院的出资,上述医院工商登记资料记载出资人为朱志忠,实际出资人为崇州二院。

2.本人向崇州二院借款252.64万元。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①本人负责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对上述4家医院的账务清查,并将本人作为名义出资人持有的崇州同济糖尿病医院有限公司、崇州怀远健骨医院有限公司、崇州蜀州颈腰病医院有限公司、崇州善祥精神专科医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崇州二院,同时完成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②截至2015年9月30日,本人向崇州二院借款累计252.64万元,本人将在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

若上述承诺存在不实之处,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交易各方均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无违反承诺之情形。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