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2016-09-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26 证券简称:中海发展 公告编号:2016-055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9月19日

3. 股权登记日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16年8月4日公告了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合计持有38.56%股份的股东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在2016年9月2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建议将《关于增补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共五项子议案,包括聘任刘汉波、陆俊山为执行董事,聘任冯波鸣、张炜、林红华为非执行董事)和《关于聘任翁羿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作为两项临时提案提交本公司即将于2016年9月19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6年8月4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6年9月19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171号远洋宾馆三楼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9月19日

至2016年9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所有议案已获本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同意,详见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本公司网站披露的下述公告:

本公司于2016年6月4日披露的《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及《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披露的《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七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及《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的公告》;

本公司于2016年8月6日发布的《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第八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发布的《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第九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和《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辞任的公告》。

本次会议的会议资料(修订版)将同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公司网站刊登。

2、 特别决议议案:第1、2项议案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5项议案

3、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4、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特此公告。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修订版)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报备文件

(一)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1:授权委托书(修订版)

授权委托书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累积投票的投票方式说明请见附件2。

附件2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