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至
5%以下的提示性公告

2016-09-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88 证券简称:亚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6-060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至

5%以下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6 年9月1日,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股东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羚锐制药”)的通知,羚锐制药于2016年7月22日至2016年9月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合计减持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3,200,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5557% 。

本次减持前,羚锐制药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3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6%。本次减持后,羚锐制药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8,799,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8%,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上述权益变动情况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不涉及披露收购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等后续工作。上述减持事项涉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于公告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3日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亚邦股份

股票代码:603188

信息披露义务人: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河南省新县城关解放路59号

邮政编码:465550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6年9月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邦股份”)中所拥有权益股份的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亚邦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记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含义如下: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新县城关解放路59号

法定代表人:程剑军

注册资本:59,232.0838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6144026968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药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消毒用品、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凭证);日化用品、日用工业品的生产、销售;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技术服务;自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自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进料加工,“三来一补”;信息咨询服务;对房地产、技术贸易、文化教育、广告及宾馆行业的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1994年4月18日

经营期限:1999年4月18日至2020年4月17日

主要股东:河南羚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羚锐制药股权比例为20.56%,为羚锐制药控股股东

通讯地址:河南省新县城关解放路59号

邮政编码:465550

联系电话:0376-297356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亚邦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因自身资金安排需求而减持。本次减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亚邦股份28,799,900股,持股比例降至4.99998%。

二、 未来12个月内是否增加或继续减少在亚邦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6年7月14日出具的《关于拟减持所持亚邦股份股票计划的告知函》,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亚邦股份股票不超过16,000,000股,即不超过亚邦股份总股本的2.78%(若此期间亚邦股份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该数量进行相应处理)。详见2016年7月18日亚邦股份披露的《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2)。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遵守减持计划,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义务披露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羚锐制药持有亚邦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2,000,000股,占亚邦股份总股本的5.56%;本次权益变动后,羚锐制药持有亚邦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8,799,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8%。

二、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羚锐制药于2016年7月22日至2016年9月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所持亚邦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200,100股,占亚邦股份总股本的0.55557%。具体情况如下:

三、其他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亚邦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除上述“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第二条 权益变动基本情况”所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程剑军

签署日期:2016年9月1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程剑军

签署日期: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