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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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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结果公告

2016-09-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44 证券简称:乐山电力 编号:临2016-046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2016)川11执81号《执行裁定书》和(2016)川11执85号、85-1号《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乐山中院(2016)川11执81号《执行裁定书》系公司与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变电气)合同纠纷案执行终结裁定。

公司与保变电气合同纠纷案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川民终第 13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保变电气上诉,维持原判。即保变电气在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支付公司 73,800,030.79 元及利息(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详见公司2016年6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临时公告)。因保变电气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向乐山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详见公司2016年8月2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临时公告)。

日前,保变电气已向公司偿还债务85,030,365.38元,此案执行终结。

二、乐山中院(2016)川11执85号、85-1号《执行裁定书》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以下简称:中行乐山分行)、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电天威)、保变电气、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终结裁定。

中行乐山分行与乐电天威、保变电气、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 172 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2016年5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临时公告)及(2016)川民终172-1号民事裁定书裁决,保变电气和公司对乐电天威对中行乐山分行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日前,中行乐山分行向乐山中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保变电气承担了13,352,031.92元,公司承担了13,897,012.82元,中行乐山分行债权全部收回,此案执行终结。

三、对公司的影响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公司与保变电气合同纠纷案执行终结增加公司本年度利润8409.57万元(其中6686.69万元已计入公司2016年上半年度利润);公司对中行乐山分行担保案执行终结增加公司本年度利润599.73万元。以上诉讼事项对公司本年度利润的影响,最终以公司年报审计机构审计结果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1.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1执81号《执行裁定书》;

2.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1执85号、85-1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