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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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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
延期换届选举的公告

2016-09-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09 证券简称:红墙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6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

延期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期将于 2016 年 9 月 5 日届满。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工作尚未完成,为确保相关工作的连续性,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将延期换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亦相应顺延。

公司将尽快确定有关事宜,及时推进换届工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时间另行公告。在完成换届之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其义务和职责。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809 证券简称:红墙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7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6]1709号文核准,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2.46 元,共计募集资金44,92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660.15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9,259.8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会验字 [2016]G14000190405《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6 年 9 月 5 日,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以下合称“开户银行”)以及保荐机构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账户名称: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52900031410205

资金金额:16,220.15万元

资金用途: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高性能混凝土外加剂及企业研发中心项目、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5万吨高性能混凝土外加剂项目及支付其他发行费用(968.15万元)

2、银行名称: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账户名称: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219210130293900003

资金金额:9,014.00万元

资金用途:广西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聚羧酸减水剂大单体项目

3、银行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

账户名称: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9550880016712600174

资金金额:14,993.85万元

资金用途:补充流动资金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分别在各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相关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国都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都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都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都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都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乐永宏、郭斌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都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都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都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都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都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都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都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都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国都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都证券督导期结束(2018年12月31日)后失效。

10、各方并就各自的联系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广 东 正 中 珠 江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广会验字[2016] G14000190405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809 证券简称:红墙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8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连续两个交易日(2016年9月2日、2016年9月5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1、公司前期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已披露的经营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6、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公司于2016 年8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首日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6-001)中所列示的公司主要风险因素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关于风险的描述,上述风险因素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公司再次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一)我国经济发展与宏观经济调控导致的行业增长风险

受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影响,2013年至2015年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分别为19.6%、15.7%及10%,GDP增长幅度分别为7.7%、7.3%及6.9%均呈逐年下降趋势。

我国经济正在向形态更高级、分工更复杂、结构更合理的阶段演化,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正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同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在2016年及今后一个时期,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相互配合的政策支柱,其中就包括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大力度,以及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等。但受到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发展动力变革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未来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仍可能继续回落。

作为混凝土外加剂的专业制造商,公司业务发展与固定资产投资(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建设)发展密切相关,受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和宏观调控政策的综合影响。未来如果因经济发展速度下降或宏观调控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导致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继续放缓,而公司未能相应调整经营策略,则将会对公司业务发展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公司可能出现业务增长放缓甚至收入下滑的情形。

(二)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管理风险

混凝土外加剂作为制造商品混凝土的重要添加剂,主要服务于建筑行业,而建筑行业具有项目工程量大、复杂程度高、建设周期长等特点,行业内应收款项回款时间普遍相对较长。公司作为专业化混凝土外加剂制造商,其应收账款与建筑行业的回款特点密切相关。最近三年及一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原值)分别为22,594.73万元、24,873.90万元、22,940.88万元以及24,106.31万元,占各年度/期间含税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36.44%、39.12%、43.67%以及106.93%,占各年末总资产比例分别为49.06%、50.75%、45.59%以及43.56%。此外,随着票据结算方式的普遍使用,公司报告期末的应收票据余额亦逐年增长。最近三年及一期末,公司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3,749.41万元、4,900.87万元、8,616.91万元以及9,781.91万元,呈上升趋势。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公司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的余额可能继续增加。如出现大量不能回收、逾期或承兑,将对公司正常资金周转、经营业绩构成风险。

(三)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于2009年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证书,于2012年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根据2016年2月29日印发的《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广东省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公司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子公司广西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红墙”)于2012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3年,并已于2015年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公司于报告期内可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广西红墙于2012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执行期限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04号)的规定,报告期内分别享受9%、15%、15%及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报告期内,公司及广西红墙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814.22万元、912.71万元、828.19万元以及410.52万元,占公司当期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1.82%、9.65%、8.54%以及10.10%。如果上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及广西红墙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到期后无法重新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未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则将无法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进而可能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技术风险

作为专业化混凝土外加剂制造商,人才和技术储备是公司重要的核心竞争能力。公司目前拥有一支从理论研究到产业实践经验积累丰富的技术研发队伍,核心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公司已经建立了有效的技术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并采取了严格的技术管理和保密措施,但如果公司核心技术意外泄密或关键技术人才流失,将会对公司持续创新能力和技术竞争优势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未来出现其他类型、性能更加优良或性价比更高的混凝土外加剂产品时,如果公司研发团队未能及时跟进最新技术并研发出相应的产品,将导致公司产品或技术被替代、市场被占领的风险。

(五)市场竞争风险

我国混凝土外加剂行业是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市场较为分散,全国外加剂厂家已有几千家,预计未来行业整合将加速,规模较大、品牌较好、实力较强企业的优势将逐渐显现。

公司在报告期内已加大了产能建设和扩充了产业布局,并凭借产品齐全、技术服务完善、研发优势以及经营模式大力拓展新客户,成为华南地区最重要的混凝土外加剂制造商之一。但是,面对较为激烈的市场竞争,公司受生产布局、资金实力等客观因素的制约,仍然存在着未来市场开拓不力、现有市场份额被竞争对手蚕食的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