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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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016-09-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58 证券简称:安图生物 公告编号:2016-001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16年9月2日、9月5日、9月6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经公司自查,并书面征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重要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于2016年9月2日、9月5日、9月6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经公司自查,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市场环境、行业政策没有发生重大调整,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经公司自查,并书面征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前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除公司已披露信息外,不存在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四)经公司核实,未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三、公司董事会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不存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6日

证券代码:603658 证券简称:安图生物 公告编号:2016-002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759号文)核准,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甲方”)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42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4.5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12,360,000.00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37,828,12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4,531,880.00元。该项募集资金于2016年8月25日全部到位,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勤信验字[2016]第1120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于2016年9月5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行(以下简称“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单位:人民币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411899991010003548967,截止2016年8月25日,专户余额为584,640,880元(其中包含部分发行费用10,109,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74,531,88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安图生物体外诊断产业园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第四条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海燕、张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乙方和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按照第五条的要求)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按照第六条的要求),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且甲方将终止本协议的正式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九条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甲方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止失效。

第十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三】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深圳/北京/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