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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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2016-09-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00 证券简称:天津磁卡 编号:临2016-022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结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我公司曾于2015年10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刊登关于追偿诉讼终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为临15-036,详见上述公告。2015年10月16日我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津高民二终字第0095号),被上诉人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与上诉人天津一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德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6日正式立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我公司胜诉。

2016年6月1日,我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16)最高法民申1158号,通知一德公司因与我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做出的(2015)津高民二终字第0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详见公司2016临-014号公告。

2016年9月6日,我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158号,裁定书驳回天津一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一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物华道8号

法定代表人:常志武,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25号

法定代表人:郭锴,董事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一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一德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裁定对我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有利于我公司向一德公司追偿欠款,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