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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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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人”这一公司治理关键因素

2016-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曹中铭

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日前在中国证监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上市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上表示,《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提升我国公司治理水平上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现状和全球公司治理新的原则与标准相比已明显滞后,要抓紧修订。

现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是我国2002年借鉴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与有关国家实践制定的,而14年来我国资本市场不仅规模有了几何级数的扩展,而且制度建设、市场监管以及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均迈上新的台阶。现行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早已无法适应现实需要,反而还会起到阻滞作用。

近几年资本市场的一些焦点或热点问题均直指公司治理。比如今年半年报多家上市公司推出高送转预案,而在某些上市公司高送转的背后,却不乏相关大股东或其董监高的减持计划。因此,这些上市公司高送转预案表面上涉嫌利益输送,本质上却是其公司治理存在缺陷所致。又如上海新梅、新华百货及万科等公司的股权争夺战,每家故事看似枝枝蔓蔓,诡谲多变,其源头无不出自其公司治理上的病灶。

A股市场运行的20余年,从某种意义上亦可说是上市公司提升治理水平的20余年。但很显然,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没有跟上市场超常规发展的步伐。比如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某些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不到30%甚至低于15%,却能将上市公司掌控在其手中,也凸显出“一股独大”之弊。又如“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不规范现象在上市公司中已成“常态”。上市公司透明度严重不够,信息披露无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由此常常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或剥夺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再如中小股东被排斥在公司治理门外。这固然有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意识淡薄方面的因素,但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相关上市公司根本无视中小股东的诉求。

还不能不提醒的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虽然不少条款已经滞后,但某些规定并没有“落伍”。比如其第三十三条,董事应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问题是,有多少上市公司的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会基于公司与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事实上,某些上市公司董事在履行职责时,考虑更多的是自身利益。因此,即使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更趋完善,但如果不抓住“人”这一关键因素,一切总不免流于形式。

独董制度在沪深股市的变味即是最好的例证。2001年中国证监会推出独董制度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希望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能“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但实情如何呢?真能致力维护关注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可谓凤毛麟角,某些独立董事不仅没有起到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作用,反而与大股东“同气相求”,“同声相应” ,其所作所为与独董制度严重相悖。

因而,笔者认为在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完善相关制度建设的同时,须紧紧抓住“人”这一关键因素。为此,笔者有如下几点建议:一,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人员的构成,以股东持股作为基本依据。如持有上市公司50%股份的股东,其在董事会席位可占半数,但也不能超过半数。以此类推;二,借鉴独董制度,建立独立监事制度。目前沪深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基本被边缘化,或者变成了董事会的附庸。这与监事会人员由大股东推荐或提名有关;三,建立独立董事与独立监事协会,所有上市公司独董或独立监事均由相关协会委派,与上市公司不再有利益瓜葛。另外,建立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负面清单”制度。每个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高管,设定其最初分值为100分,在此基础上,监管部门每年对其表现打分,当其分值余额不足90分时,可认定其为不当人选,禁止五年内在所有上市公司中担任高管职务。

实践证明,中小股东往往能成为制衡大股东的重要力量。所以,如何提升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热情,无疑是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须着力下大功夫的地方。

(作者系资深市场观察与分析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