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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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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36 证券简称:广西广电 公告编号:2016-005

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6]1646号《关于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000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发行价格 4.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440,000,000.00元。其中,保荐及承销费等相关发行费用总额 82,331,1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357,668,900.00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8月 9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瑞华验字〔2016〕01780007号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主要内容

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 于 2016 年9月6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兴业银行南宁云景支行、中国银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交通银行南宁分行民生支行、光大银行西园支行、华夏银行南宁分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飞、张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8年12月31日)起失效。

(九)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