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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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16年付息公告

2016-09-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43 证券简称:华远地产 编号:临2016-058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发行的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9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开始支付2015年9月17日至2016年9月16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为“15华远债”,债券代码为“125818”。

3.发行人: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规模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总规模是15亿元,3年期。

5.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票面年利率为5.73%。

6.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

7.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存续期内每年的9月17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8.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9月17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9.信用级别:本期债券不进行信用评级。

10.挂牌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0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年9月17日至2016年9月16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5.73%。

3.债权登记日为: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9月14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自2016年9月19日(原付息日为9月17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起的20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1.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本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系统划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营业部向该投资者付息。

2.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兑付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本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本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华远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11号华远企业中心11#楼

联系人:谢青

联系方式:010-68036688-526

邮政编码:100044

2.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人:胡涵镜仟

联系方式:010-65608367

邮政编码:10001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