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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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实施结果公告

2016-09-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97 证券简称:伊力特 公告 编号:临2016-029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实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回购审批情况

为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处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召开的六届八次董事会、2016年2月15日召开的六届十一次董事会、2016年2月23日召开的六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2016年3月11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回购专户,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完成了前期回购准备工作,并于2016年3月30日公告回购报告书。回购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1、回购股份的方式和用途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回购的股份目前暂作为库存股做账务处理,待回购完成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进行最后处理。

2、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以董事会召开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参考,综合考虑近期市场的波动情况,拟定不超过9元/股。

3、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份的比例

回购股份的种类为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回购资金总额为1,080万元—10,800万元,在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8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9元/股的条件下,若全额回购,预计可回购约1,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3%,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为10,800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5、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期限原则上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10,800万元,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二、回购实施情况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的规定,在回购报告书公告后,可以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并规定:回购的价格不得为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且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进行股份回购委托。

自公司2016年3月30日公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至公司回购股份期限届满,公司股份未达到回购条件,致使公司未能实施回购操作。

三、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披露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至发布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实施结果公告前一日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股份注销安排

因公司未实施股份回购,不存在股份注销安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五、股份变动报告

因本次股份回购未实施,公司股份无变化,股本结构如下:

特此公告。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