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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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2016-09-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04 证券简称:*ST生物 公告编号:2016-073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8日收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要求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上午9时到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出庭应诉与海南康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康氏”)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二、关于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海南康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龙昆南路东侧乔海阳光大厦403室

法定代表人:康宝忠

被告: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3号财信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石磊

第三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刘则平

2、诉讼起因及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

公司与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二十三冶”)于2008年2月21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五矿二十三冶建设承包公司位于海口港澳开发区的C栋厂房工程;同日,五矿二十三冶与原告海南康氏签订《工程施工联营合同》联营建设前述工程。

根据原告海南康氏出具的《民事起诉状》,原告要求:1、解除与第三人五矿二十三冶签订的《工程施工联营合同》;2、公司向原告支付因迟延支付和拖欠工程款违约金64000元;3、公司向原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34217元及利息48600元;4、公司补偿原告因先后两次停止施工,中途复工等支出的各项直接费用836498元,赔偿利息损失227695.5元;5、公司支付自2012年1月至2015年6月30日看守工地人员包干工资33.6万元;6、公司支付原告代缴的水电费32364元;7、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相关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与该案件有关的历史情况,详见公司2014年3月19日、6月5日、2015年3月31日、6月10日、6月11日、8月19日、2016年2月17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4-014、2014-049、2015-040、2015-064、2015-066、2015-086、2016-010)。

四、本次诉讼事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诉讼对公司2016年度损益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五、备查文件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