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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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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同利B终止上市的公告

2016-09-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3年9月17日生效,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本基金同利B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通知书》(深证上【2016】607号)的同意。现将本基金同利B的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止上市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简称:同利B

场内简称:同利B

交易代码:150147

终止上市日:2016年9月19日

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2016年9月14日,即在2016年9月14日下午深交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同利B份额的全体持有人享有同利B基金份额终止上市后的相关权利。

二、 基金终止上市后有关事项说明

1、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同利A、同利B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同利A份额(或同利B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同利A(或同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同利A(或同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同利A(或同利B)的份额数×同利A 份额(或同利B 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额转换时,同利A、同利B 的场外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外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同利B的场内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同利A份额(或同利B份额)的转换比率、同利A(或同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

同利A、同利B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之日起30日内,本基金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10-9999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利A份额

折算方案的公告

根据《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3年内最后一个开放日赎回同利A份额或默认届满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本基金转型前最后一个开放日为2016年9月14日。

现将折算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折算基准日

同利A的基金份额本次折算基准日与其转型前最后一个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即2016年9月14日。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同利A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折算一次。本次折算为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封闭期届满前的最后一次折算。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同利A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利A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同利A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同利A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同利A基金份额净值/1.000

同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同利A的份额数×同利A折算比例

同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同利A在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将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由此计算得到的同利A的折算比例将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

除保留位数因素影响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同利A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利A开放赎回及折算期间同利

B份额(150147)的风险提示公告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9月17日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同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进行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同时开放一次申购与赎回,2016年9月14日为同利A转型前最后一个赎回开放日及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同利A的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本开放日内赎回同利A份额或默认届满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现就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1、目前,同利A与同利B的份额配比为0.15656861:1。本次同利A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及开放赎回结束后,同利A的规模将相应变化,从而引致同利A、同利B份额配比发生变化,进而导致同利B份额杠杆率变动风险。

2、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在基金份额转换后,同利B将不再内含杠杆机制,同时同利A、同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3、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公告发布之日(2016年9月12日)上午同利B停牌1小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2016年9月21日披露本基金转型后的结果公告,本次开放赎回的结果不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利

A份额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9月1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同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开放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2016年9月14日为同利A转型前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即同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该日办理同利A份额的赎回或默认届满日自动转换份额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2.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同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开放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同利A转型前最后一个开放日为2016年9月14日。同利A的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本开放日内赎回同利A份额或默认届满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3.日常赎回业务

3.1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同利A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某笔赎回导致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同利A份额余额少于5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投资者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

3.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价格为“确定价”原则,即同利A的赎回价格以人民币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投资者可多次提交赎回申请,本次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全部同利A份额(包括同利A因本次基金份额折算增加的份额数)均可申请赎回。

(3)本次开放日结束后,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同利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4. 基金销售机构

4.1 场外销售机构

4.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4.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代销银行:工商银行、邮储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东莞农商行、平安银行、杭州银行、宁波银行、南京银行、富滇银行。

(2)代销券商:中泰证券、光大证券、中航证券、世纪证券、中银国际、新时代证券、中信建投、长江证券、申万宏源、国泰君安、广州证券、信达证券、华安证券、国联证券、国金证券、东海证券、国信证券、华宝证券、西藏同信、爱建证券、中信证券、东莞证券、中信证券(山东)、中邮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国海证券、联讯证券、东北证券、兴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东吴证券。

(3)第三方独立销售机构:天相投顾、新兰德、和讯科技、诺亚正行、众禄金融、天天基金、好买基金、长量基金、同花顺、利得基金、金观诚、创金启富、恒天明泽、钱景财富、唐鼎耀华、联泰资产、汇付金融、富济财富、陆金所资管、大泰金石、金牛理财、懒猫金服、嘉实财富、盈米财富、奕丰金融、汇成基金、众升财富、晟视天下。

5.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同利B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同利A、同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同利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同利A和同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同利A的年化收益率约定

6.1上一封闭期支付的收益率

同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2015年9月17日起(含该日)至2016年9月14日期间,同利A的年收益率(单利)为2.80%。根据第2个开放日,即2015年9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75%的1.6倍进行计算设定。

7.同利A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披露的特别说明

同利A开放日,按照折算比例调整同利A基金份额,同时将同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000元。

同利A开放日当日通过本公司网站以及指定报刊披露的净值仍然为折算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不是折算调整至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开放日当日,同利A按照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办理赎回业务。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前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即2016年9月14日,同利A办理赎回的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指定媒介的《招募说明书(更新)》。投资者也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有关同利A本次开放日开放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同利B自2016年9月19日起终止上市。

(4)开放日当日15:00前接受办理同利A份额的赎回业务,开放日当日15:00之后不再接受办理同利A份额的赎回业务。

(5)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10-9999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6)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之同利A、同利B暂停办理

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3年9月17日生效,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利B份额(代码:150147)将于2016年9月19日终止上市,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为:2016年9月14日。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出申请,同利A和同利B将于本基金的份额转换基准日(2016年9月19日)起暂停办理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转型后基金开通转托管业务的时间。

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10-9999(免长途话费)或登录网站(www.thfund.com.cn)咨询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