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统一的投资者
适当性制度正当其时
⊙记者 李丹丹 ○编辑 陈羽
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得到进一步落实。
9月9日,《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将尽快完善、发布、实施。《办法》围绕“适当性”这一出发点,构建了一系列看得见、抓得着的制度安排,将经营机构适当性义务点在明处,将投资者保护落到实处,为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构筑了第一道统一“防线”,也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
从资本市场的特质、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国内过往的实践等角度观察,在现阶段制定并实施《办法》,建立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必要且意义重大的,可谓正当其时、适得其势。
从资本市场的内在特征看,《办法》制定、实施有其必要性。
证券期货市场是一个有风险的专业化市场,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各种产品的功能、特点、复杂程度和风险收益特征千差万别,法律关系纷繁复杂。而同时,广大投资者在专业水平、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收益偏好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也不尽相同。尤其是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中小投资者不仅与机构投资者、个人“大户”之间存在差距,中小投资者内部也存在巨大差异。
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需要投资者的专业化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相匹配。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可以解决上述问题,保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构筑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防线”。证监会新闻发言人9日指出,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健全并有效落实的适当性制度,就不会有成熟的经营机构和投资者,也不会有稳定健康的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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