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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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6-09-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97 证券简称:浙大网新 公告编号:2016-050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9月1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西湖区三墩西园一路18号浙大网新软件园A楼14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史烈先生主持,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6人,陈健先生、赵建先生、潘丽春女士、张四纲先生、申元庆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参加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王新元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参加会议;

3、 董事会秘书许克菲女士出席会议;公司副总裁黄涛先生、谢飞先生,财务总监吴颖艳女士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出售众合科技股票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姚利萍、沈希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2日

股票简称:浙大网新 证券代码:600797 编号:2016-051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批准网新实业

重整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我公司参股公司浙江浙大网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实业”)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的事项,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指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担任网新实业破产重整的联合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15年4月,接管理人通知,将我公司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湖区科技经济园区的J1-J4号楼纳入破产财产,公司对相关财产进行了债权申报。2016年7月30日,管理人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上述事项的详情请参见2014年8月22日、2015年4月17日、2015年4月18日、2016年7月21日和2016年8月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近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一、批准浙江浙大网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浙江浙大网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根据《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12个月,由管理人和重组方负责共同执行,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同执行期限。

根据《重整计划》,J1-J4楼债权损失对我公司2016年度净利润影响数为-13,837,771.32元。另外,根据参股公司杭州睿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债权后2016年应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我公司按股权比例确认相应投资收益-3,484,127.25元。

后续公司将尽快与重整方推进J1-J4楼物业的受让事宜,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目录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杭西商破字第1-3号》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