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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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

2016-09-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6-105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5月16日,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公告2016-043)。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94号),批复文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8,693万股新股。

二、 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申请文件实施。

三、 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四、 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

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批准文件的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尽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人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人和发行保荐机构联系方式名单如下:

1、发行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宫兆军、刘爽

联系电话:0431-81150931、81150954

传真:0431-81150997

2、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勇、黄涛

联系电话:010-88005223

传真:010-66211974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6-106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9月12日(星期一)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9月11日—2016年9月12日,其中:

(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

2016年9月12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2016年9月11日下午15:00至2016年9月12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三楼第三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会议召集人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陶新建先生因公无法出席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选,董事吴润华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26人,代表股份股390,336,0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6.7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股份有表决权股份389,120,5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6.64%。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1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832%。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法律顾问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现场表决票和网络表决票的合计数字。

(二)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山东寿光吉电景华羊口镇50MWp光伏电站项目的议案

(1)整体表决情况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5%以上的股东)

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山东寿光吉电景华羊口镇50MWp光伏电站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寿光吉电景华新能源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山东寿光吉电景华羊口镇50MWp光伏电站项目。该项目经可研外审后,由于光伏组件价格下降,工程动态总投资由44204.20万元变更至41684.94万元。同意公司按持股比例进行投资。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20%,其余由国内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融资解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蒋红毅、彭亚峰

3、结论性意见: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