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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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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9-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06 证券简称:华锋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1

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9月12日(星期一)上午9:0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9月11日至2016年9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1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11日下午15:00至2016年9月12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康乐北路9号国际大酒店6楼行政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谭帼英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9,69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2%。

(2)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9,69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2%。

(3)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21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21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9,69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8,2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陈石明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9,69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8,2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向阳、戴毅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