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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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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9-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57 证券简称:中通客车 编号:2016-048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和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16年9月13日下午14:00时;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1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12日15:00至2016年9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树朋

6、计票人:赵磊、马红磊

7、监票人:匡洪涛、李燕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141,610,8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3.88%。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5,552,9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05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季猛、宿扬帆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41,610,8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数(以下简称:表决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41,610,888股,占表决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季猛、宿扬帆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