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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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016-09-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10 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16-006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连续2个交易日(2016年9月12日、2016年9月13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1、公司前期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已披露的经营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形。

6、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应该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首日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6-001)中所列示的公司主要风险因素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关于风险的描述,上述风险因素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公司再次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原料为精制棉和木浆、钢材、石墨电极(用于石墨类化工设备制造)以及氯甲烷、环氧丙烷等基础化工原料,生产过程需耗用蒸汽和电力等能源。以建材级纤维素醚为例,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原料成本占建材级纤维素醚销售成本的比重分别为61.67%、59.27%、57.77%和61.03%,其中精制棉占建材级纤维素醚销售成本的比重分别为28.50%、26.59%、26.96%和26.68%。

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对纤维素醚的售价和销售毛利率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公司的精制棉采购均价分别为6,735.93元/吨、5,992.35元/吨、5,988.93元/吨和7,375.90元/吨,同期纤维素醚的平均售价分别为29,231.51元/吨、26,365.36元/吨、25,234.68元/吨和24,094.34元/吨,销售毛利率分别为31.45%、30.21%、28.39%和27.47%。主要原料和能源的价格波动会对纤维素醚的毛利率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从而使公司经营存在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全部达产后,公司的纤维素醚年设计总产能将达到22,900吨。尽管如此,如果今后出现主要原料的价格涨幅大于纤维素醚的售价涨幅,或者出现纤维素醚售价的降幅大于主要原料的价格降幅的情形,或者公司不能及时改进工艺、维持产品的品质稳定性、提高效率、增加产销量,则不排除公司因原材料价格波动而导致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810 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16-007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761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398万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9.91元,共计募集资金23,764.1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149.41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614.7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和信验字(2016)第000082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账户名称: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51010154500004314

金额:截至2016年8月22日,专户余额为11,530.84万元。

2、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

账户名称: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603005129200310811

金额:截至2016年8月22日,专户余额为6,650.24万元。

3、银行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

账户名称: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73899991010003118057

金额:截至2016年8月22日,专户余额为3,653.10万元。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公司已在专户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上月对账单,并以邮件形式抄送招商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和信验字(2016)第000082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