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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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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6-09-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214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就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的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于2016年5月25日向天津海事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其后,法院受理了该案。2016年9月12日,公司收到了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

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八一街60号

法定代表人:张友林

被告: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张顺福

受理法院:天津海事法院

法院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75号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舜天船舶向中国人保赔付人民币462,087.88元及公估费23,596元并支付前述款项自中国人保赔付被保险人货损之日至舜天船舶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请求判令舜天船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5年12月15日,舜天船舶所有的“闽光6”轮承运了中国人保承保的13,599.599吨钢材自曹妃甸港运往汕头港,运输途中货物因海水锈蚀发生货损。涉案货物的被保险人向中国人保提出索赔,中国人保于2016年5月10日向其赔偿了462,07.88元。经被保险人转让,中国人保现已取得了涉案货损的代为求偿权,故向法院起诉舜天船舶。

三、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