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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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2016-09-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002500 编号:临2016-05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本公司股份235,156,62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8.31%)的股东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在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至2016年12月31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8,287,25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收到股东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电力”)出具的《关于拟减持山西证券股份的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股东国际电力持有公司235,156,6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31%。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即

持有的发起人股份。

2、减持原因:经营发展需要。

3、减持期间:自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至2016年12月31日。

4、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不超过28,287,25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

5、减持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6、减持价格区间:不低于13.14元/股。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国际电力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3、本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四、其他事项

1、国际电力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披露的《上市公告书》中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截至2011年11月15日,上述承诺已严格履行完毕。

2、国际电力在按照计划减持股份期间,将遵守《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五、备查文件

公司股东国际电力出具的《关于拟减持山西证券股份的函》。

特此公告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20日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002500 编号:临2016-06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临2016-053),因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作为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卓远”)的财务顾问涉嫌未勤勉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德证券立案调查。

2016年9月19日,中德证券及财务顾问主办人李庆中、王鑫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95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明,2015年11月10日,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机床”)第一大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机集团”)与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卓远”)正式签署《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沈机集团拟将持有的昆明机床25.08%股份全部转让给紫光卓远,转让完成后紫光卓远将成为昆明机床第一大股东。该协议比以前的版本增加了协议的解除和生效条款。

2015年11月12日,紫光卓远通过昆明机床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该报告书未披露《股份转让协议》中增加的协议解除和生效全部条款。同日,中德证券出具《财务顾问声明》随《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并公告,并出具《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核查意见》),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范要求,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权益变动目的等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德证券在出具上述核查意见和声明时,未取得沈机集团和紫光卓远正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未通过核查发现该协议文本中的新增条款。

中德证券未取得并核查沈机集团和紫光卓远正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未发现紫光卓远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其出具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存在重大遗漏。中德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中德证券的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财务顾问主办人李庆中、王鑫。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1、责令中德证券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2、对李庆中、王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等有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拟实施的行政处罚,中德证券及李庆中、王鑫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中德证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经研究决定放弃行使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李庆中、王鑫均决定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截至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