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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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16-09-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ST山水 编号:临2016--080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2016年9月19日收市,通过大宗交易,吴太交、周晓艳、赵明贤、林宁耀合计受买本公司10,00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939592%;

●2016年9月20日,吴太交、周晓艳、赵明贤、林宁耀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吴太交、周晓艳、赵明贤、林宁耀四人承诺:吴太交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山水文化、山水文化的主要股东黄国忠、钟安升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山水文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6年7月25日,因申请执行人陈钟民与被执行人丁磊、黄国忠、北京六合逢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070号之一(详见公司2016年7月26日发布的临2016—067号、068号公告)。

2016年8月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070—5号,将北京六合逢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山水文化18,107,160股股份划转至自然人陈钟民名下(详见公司2016年8月11日发布的临2016—070号公告)。

2016年9月1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大宗交易通知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070号之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委托国信证券红岭中路证券营业部以大宗交易方式强制卖出被执行人北京六合逢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山水文化(证券代码600234、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18,107,160股(已于2016年8月9日被划转至自然人陈钟民名下)。(详见公司2016年8月11日发布的临2016—076号公告)。

2016年9月20日下午,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山水文化”)获悉:截至2016年9月19日收市,通过大宗交易,吴太交、周晓艳、赵明贤、林宁耀合计受买本公司10,00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939592%;其中,吴太交、周晓艳、赵明贤、林宁耀各持有本公司2,500,000股股份,分别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234898%。

吴太交、周晓艳、赵明贤、林宁耀四人承诺:吴太交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山水文化、山水文化的主要股东黄国忠、钟安升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山水文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

二、相关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情况

2016年9月20日,吴太交、周晓艳、赵明贤、林宁耀四人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署人:甲方周晓艳、乙方赵明贤、丙方林宁耀、丁方吴太交。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单独地称为“一方”,合称“各方”。《协议》主要内容是:

“鉴于:

A.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流通股本为20,244.588万股;

B. 甲、乙、丙、丁方均对公司有投资意向,并已分别买受公司被司法强制卖出的2,500,000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成为分别持有公司1.234898%股份的股东, 合计持有公司10,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939592%;

C. 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各方拟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时采取“一致行动”;

D. 甲、乙、丙、丁各方均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在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时,甲、乙、丙、丁方均保持意思表示充分一致,并委托丁方代为行使作为标的股份所有者享有的相关股东权利;

E. 本协议是以书面形式对甲、乙、丙、丁各方的一致行动人关系的确认。并且各方同意今后按本协议约定采取一致行动,在充分沟通及协商的基础上,按丁方的意志共同行使各方在公司的除收益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经营权。

因此,各方制定协议如下:

1. 一致行动

1.1 各方均同意,各方从持有公司的股份开始,一直及将会继续充分沟通积极协商,保证在一切关乎公司的重大事宜上行使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并达至一致行动的目的。

1.2 各方承诺在其作为公司的股东期间(无论持股数量多少),确保其(包括其代理人)全面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1.3 各方均同意,以充分沟通及协商为基础,在公司的所有重大事宜上甲方、乙方及丙方与丁方一直保持意思表示一致,丁方所作之意思表示可以视同甲方、乙方及丙方之真实意思表示。

1.4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乙方及丙方全权委托丁方行使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甲方、乙方及丙方在公司所享有的股东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代表甲方、乙方及丙方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并作为甲方、乙方及丙方授权代表就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决算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章程修改、对外投资、与其他方的合资及合作、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及监事、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一切事项(统称为“经营事项”)作出决定,以及代表甲方、乙方、丙方签署为完成经营事项而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

1.5 丁方按照本协议1.3、1.4条的约定,代表甲方、乙方及丙方行使相关的股东表决权、提案权而作出的意思表示,视同甲方、乙方及丙方亲自作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对甲方、乙方及丙方产生合法的约束力。甲方、乙方及丙方不得以丁方对上述经营事项的处理未体现甲方、乙方及丙方之意思表示为由提出异议。

1.6 丁方应遵循事前与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沟通的原则,善意勤勉地处理公司的所有重大事宜,且不得故意损害甲方、乙方、丙方及公司的利益。

2. 本协议的生效和期限

2.1 本协议自各方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2.2 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转让并过户至丁方或丁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之日,本协议将持续有效,除非及直至:

(a) 甲方、乙方、丙方、丁方书面同意终止本协议;

(b) 其中一方没有直接及间接于公司上拥有任何权益;

(c) 公司解散。

2.3 即使本协议届满或提前终止,也不影响本协议遭受违反时受损害的一方,对在本协议届满或终止前出现的受到损害或损失提出赔偿的权利,也不应诠释为放弃该权利或具有放弃该权利的效力。

2.4 上述变更或解除协议的行为均不得损害各方在公司中的合法权益。”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目前,吴太交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大宗交易,合计受买本公司10,00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939592%,后续其将继续通过大宗交易增持本公司股份达5%。在对本公司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吴太交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说明持本公司股份达5%后,是否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本公司股份。

关于上述事项,公司将积极督促并配合股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谨慎判断,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