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挂牌转让公告
证券简称: 南京银行 证券代码: 601009 编号: 2016-041
优先股代码:360019 优先股简称:南银优1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挂牌转让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优先股代码:360024
优先股简称:南银优2
每股面值:人民币壹佰元
发行价格:人民币壹佰元
本次挂牌总股数:0.5亿股
计息起始日:2016年9月5日
挂牌日(转让起始日):2016年9月26日
一、本次优先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获中国证监会核准
2016年6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南京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申请。根据审核结果,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获得通过。2016年7月14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核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607号),核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0.5亿股优先股。
(二)本次发行优先股的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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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优先股发行结果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发行对象共14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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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验资情况及优先股登记情况
1、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优先股事项的验资情况
2016年9月5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验资机构”)出具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认购资金到账情况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资[2016]第1140号),验证本次优先股发行主承销商指定的资金交收账户已收到合格投资者的认购资金人民币5,000,000,000元,所有认购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2016年9月6日,验资机构出具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资[2016]第1145号),验证本公司的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5,000,000,000元(含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500万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497,500万元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所有认购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2、本次发行优先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证券登记手续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已于2016年9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手续。
二、关于本次发行优先股符合挂牌转让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607号)、《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本公司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优先股的数量为0.5亿股,按票面金额(面值)人民币100元平价发行,票面股息率为3.90%,发行对象为14名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根据验资机构于2016年9月6日出具的《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资[2016]第1145号),截至2016年9月6日止,本公司的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人民币5,000,000,000元(含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5,000,000元),本公司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本公司认为,本公司本次挂牌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优先股挂牌转让的条件。
三、本次优先股的挂牌转让安排
(一)优先股挂牌转让的有关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函〔2016〕1782号)同意,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将于2016年9月2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有关情况如下:
1、证券简称:南银优2
2、证券代码:360024
3、本次挂牌股票数量(万股):5,000
4、挂牌交易所和系统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
5、证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优先股转让的提示事项
优先股转让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优先股转让。投资者在参与优先股投资前,应详细参阅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相关的业务规则。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后,其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对优先股转让申报进行确认,对导致优先股投资者超过200人的转让申报将不予确认。
四、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本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席保荐机构”)作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保荐机构认为,本公司本次申请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五、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聘请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江苏金禾”)作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江苏金禾就本公司本次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转让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江苏金禾认为,本次申请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优先股申请转让的条件,本次申请转让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特此公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