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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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9-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00 证券简称:同方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9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9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周立业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董事黄俞先生、范新先生、童利斌先生,独立董事何佳先生、左小蕾女士、杨利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张园园女士出席本次会议。

4、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申请注册并择机发行不超过50亿元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申请注册并择机发行不超过5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对下属全资子公司南通半导体以债转股方式增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牟奎霖、蔡家文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