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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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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16-09-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550万股及孳息的冻结。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的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资股份8,550万股,因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沈阳展业置地有限公司贷款纠纷案,于2015年9月23日被冻结。冻结期限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具体案情及进展请见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2015-050号、2015-069号、2016-014号、2016-017号、2016-019号、2016-033号、2016-039号、2016-059号)。

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京02执6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商)初字第078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嘉兴百秀投资企业于2016年9月7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并解除被执行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码:Z001010833)持有的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京银行,HK2066) 8,550万股及孳息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码:Z001010833)持有的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京银行,HK2066) 8,550万股及孳息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后续安排

公司将督促嘉兴百秀投资企业依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京02执63号之一,尽快解除中国华融北京分公司对商业城的保全措施,即解除对盛京银行股份的冻结。待公司持有的盛京银行股权解除冻结后,公司将另行公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9月21日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ST商城 公告编号:2016-068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