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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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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2016-09-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瀚蓝环境 股票代码:600323 编号:临2016-049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蓝环境”或“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3797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2016年3月15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延期回复《反馈意见》的申请。公司考虑到反馈意见涉及的相关事项还有待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方进一步落实,具体工作仍然需要一定时间,预计无法按时提交反馈意见回复等相关文件。经与中介机构审慎协商,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中止审核申请。

经公司积极跟进上海惟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惟冉”)、佛山赛富通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赛富通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完成有关的登记或备案事宜,目前上海惟冉已完成备案事宜;赛富通泽及其基金管理人因办理完成相关登记或备案手续的时间目前难以预期,已与公司协商退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公司于2016年9月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鉴于反馈意见涉及的相关事项已经落实,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经认真研究和论证分析,完成了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现按规定公开披露反馈意见回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瀚蓝环境股份有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22日

股票简称:瀚蓝环境 股票代码:600323 编号:临2016-050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瀚蓝环境”)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发行申请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受理并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3797号)。现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将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以及相关主体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项作出的承诺公开披露如下:

一、瀚蓝环境出具的承诺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或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十七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且未来也不会发生直接或间接向作为认购对象的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不存在且未来也将不会发生直接或间接向本次非公开发行中的其他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不涉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作为合伙人参与有限合伙,认购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二、公司控股股东的母公司广东南海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关联方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不存在减持瀚蓝环境股票的行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瀚蓝环境股票,或作出任何有关减持瀚蓝环境股票的计划。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或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十七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且未来也不会发生直接或间接向作为认购对象的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不存在且未来也将不会发生直接或间接向本次非公开发行中的其他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佛山市南海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关联方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不存在买卖瀚蓝环境股票的行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瀚蓝环境股票,或作出任何有关减持瀚蓝环境股票的计划。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或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十七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且未来也不会发生直接或间接向作为认购对象的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不存在且未来也将不会发生直接或间接向本次非公开发行中的其他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四、公司股东佛山市南海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不存在买卖瀚蓝环境股票的行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瀚蓝环境股票,或作出任何有关减持瀚蓝环境股票的计划。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或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十七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且未来也不会发生直接或间接向作为认购对象的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不存在且未来也将不会发生直接或间接向本次非公开发行中的其他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之一上海惟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出具的承诺

“一、本合伙企业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二、本合伙企业及各合伙人与瀚蓝环境、瀚蓝环境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瀚蓝环境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近亲属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关联方(如有)目前与瀚蓝环境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均不存在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

三、本合伙企业认购瀚蓝环境本次发行的资金系合伙人合法自有资金或合法借贷资金,自愿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利用本次发行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接受瀚蓝环境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四、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认缴资金来源为合伙人自筹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存在杠杆结构化融资的情形。

五、本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任何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不存在任何刑事处罚,也不存在任何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六、本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不存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卖出瀚蓝环境股份等短线交易情形,且本次发行前不会减持持有的瀚蓝环境股份(如有)。

七、本次发行结束后36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会转让因本次发行而直接持有的股份。

八、本次发行结束后36个月内,本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不会转让所持有的本合伙企业份额或主动退出合伙。

九、除已在本次发行文件中披露的情形外,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本合伙企业及管理的投资基金(如有)与瀚蓝环境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协议或其他重大交易情况。

十、本合伙企业参与瀚蓝环境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十一、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合伙企业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瀚蓝环境或瀚蓝环境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此公告。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22日

股票简称:瀚蓝环境 股票代码:600323 编号:临2016-051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

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目前公司拟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