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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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方为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提供
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

2016-09-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6-071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方为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提供

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 该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煤天泰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隆集团公司”)的参股公司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小额贷款公司”)借款3000万元人民币,该笔资金用于补充龙煤天泰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利息为月1.5%,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9日至2016年11月8日止,若在六个月期满后,龙煤天泰公司仍需要使用此资金,在合同条件下延迟六个月使用期,最晚结算截止日期为2017年5月8日,还款来源为公司营业收入或银行贷款,双方已于2016年5月9日签署借款合同。

由于公司董事长焦云先生担任宝泰隆集团公司法人、董事长职务,担任龙煤天泰公司法人、董事长职务;董事焦贵金先生担任宝泰隆集团公司董事职务;董事常万昌先生担任宝泰隆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务;董事焦岩岩担任宝泰隆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职务,因此,该借款事项已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止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未与上述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发生非日常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一)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

名称: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太保镇

法定代表人:焦云

注册资本:壹拾亿肆仟零捌拾贰万圆整

经营范围:煤化工开发投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投资与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比例: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9%股权、公司控股子公司双鸭山宝泰隆投资有限公司持有51%股权

截止2016年6月30日,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2,231,572,379.57元,由于该公司于2016年7月开始调试,截止6月30日暂无营业收入及利润,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南街山湖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杨连福

注册资本:壹亿圆整

经营范围:小额贷款业务、票据贴现业务、资产转让业务、代理业务(依法须经营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比例: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0%股权、张颖持有16%股权、刘家芝持有16%股权、刘秀廷持有16%股权、刘秀巍持有16%股权、杨连福持有16%股权

截止2016年6月30日,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108,168,468.49元,净资产为107,070,185.76元,营业收入为1,224,815.54元,净利润11,228.47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1、交易金额:龙煤天泰公司向汇鑫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人民币(金额大写)叁仟万元整;

2、支付方式:汇鑫小额贷款公司将资金转入龙煤天泰公司账户,或按龙煤天泰公司要求提取现金;

3、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6年5月9日至2016年11月8日,若在6个月期满,龙煤天泰公司仍需使用此资金,此合同条件下再延长6个月使用期最晚结算截止日期为2017年5月8日;

4、借款利率:月利率1.5%;

5、利息支付: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利息,按月结息(30天以内为一个月)。逾期还息按借款额的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6、抵(质)押、担保方式:无;

7、生效时间:2016年5月9日;

8、解决合同纠纷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任何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选择七台河市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四、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因龙煤天泰公司已开始进入调试阶段,急需现金购买原材料,在尚未取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汇鑫小额贷款公司向龙煤天泰公司提供3000万元借款,缓解了龙煤天泰公司资金紧张的状况,满足了龙煤天泰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借款利息为市场利率,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对关联方不会形成依赖。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复函同意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事前认可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

2016年9月23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以非关联董事全票通过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向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人民币》的议案,关联董事焦云先生、焦贵金先生、常万昌先生、焦岩岩女士对该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向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人民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向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人民币的事宜构成关联交易;该事项已经公司2016年9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在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焦云先生、焦贵金先生、常万昌先生、焦岩岩女士已回避表决,我们认为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龙煤天泰公司已开始进入调试阶段,急需现金购买原材料,在尚未取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汇鑫小额贷款公司向龙煤天泰公司提供3000万元借款,缓解了龙煤天泰公司资金紧张的状况,满足了龙煤天泰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本次关联交易借款利息为市场利率,交易公允,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

2016年9月23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全票通过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向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人民币》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向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人民币构成关联交易,因龙煤天泰公司已开始进入调试阶段,急需现金购买原材料,在尚未取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汇鑫小额贷款公司向龙煤天泰公司提供3000万元借款,缓解了龙煤天泰公司资金紧张的状况,满足了龙煤天泰公司流动资金需求;董事会在表决该事项的过程中,涉及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与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借款事项,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1、关于提请独立董事事前审核事项的情况说明及复函;

2、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向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公限司借款3000万元人民币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3、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向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公限司借款3000万元人民币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