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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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16-09-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2016-063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6]76号),主要内容如下: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未及时披露流动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2015年6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购买了中国工商银行三项理财产品共计金额11亿元。你公司未及时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直至2016年4月27日以《2015年年度报告》形式进行披露。

2、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

2015年12月,公司承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兰克福分行对百视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55,188,900美元的贷款保证提供反担保,保证期间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偿付之日起两年。你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直至2016年7月15日以《关于为百视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反担保的公告》形式进行披露。

3、未及时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2014年6月至2016年6月期间,你公司与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等25家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但未在2014年度报告和2015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

2015年4月至2015年11月,你公司全资子公司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关联企业微鲸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签署了三份《影视节目授权协议》,协议授权费用总额分别为2,520万元、4,500万元和800万元,授权期限为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2016年2月24日,你公司与关联企业上海东方梦工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节目授权使用协议》,你公司应支付授权费用人民币636万元。

2015年7月16日,你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参与投资盈方体育传媒集团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82),上市公司拟以自有资金约1,807.97万欧元(约合人民币1.24亿元)与万达集团、IDG、华人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共同参与投资盈方体育传媒集团。你公司披露该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上述对外共同投资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交易你公司均未及时按关联交易履行临时报告义务,直至2016年8月13日补充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4、2015年年报披露不完整

你公司2015年年报第四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未披露主要销售客户和主要供应商的情况,未以汇总方式披露公司向前5名客户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以及前5名供应商采购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内部控制,切实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业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