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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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贷款业务收到法院裁定书的公告

2016-09-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时2016-042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贷款业务收到法院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香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香溢租赁)的委托贷款业务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宁波分行)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涉案金额: 4000万元本金及利息、罚息等。

2016年9月26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向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4年7月25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溢租赁委托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向上海禧徕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禧徕乐)发放委托贷款4000万元。借款期限2014年7月25日至2015年7月25日,借款利息 18%/年,委托贷款抵押物为禧徕乐投资发展宿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禧徕乐宿迁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韶山路南侧、珠江路西侧4653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并由禧徕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禧徕乐投资发展宿迁有限公司、禧徕乐投资淮安发展有限公司、冯义忠、杨成义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委贷合同到期后,上海禧徕乐未及时归还本息。2015年9月23日,公司披露该委托贷款业务逾期公告(详见公司2015-044号临时公告)。2016年9月8日,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将禧徕乐宿迁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要求对被申请人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即上述委托贷款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优先清偿申请人本金4000万元和利息、罚息等。

香溢租赁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所享有的权益,包括了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对禧徕乐宿迁公司所享有的债权。

二、裁定情况

2016年9月23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准予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禧徕乐宿迁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即上述委托贷款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优先清偿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对申请人享有的债权:借款本金40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之和最高额不得超过5887万元。

三、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贷款类资产的分类标准,本金或息费逾期九十天以上,或借款人被公司起诉,该委托贷款列入可疑类资产。

因案件目前尚未执行,目前无法就此事给公司带来的损益进行进一步评估。委托贷款逾期影响公司资金周转效率,对公司当期及未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本次中信银行宁波分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为法律上特别程序,裁定生效后可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将节省大量诉讼时间。

公司将及时跟进了解该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