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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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3东北01”票面利率不调整和投资者回售
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6-09-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686 股票简称:东北证券 公告编号:2016-10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3东北01”票面利率不调整和投资者回售

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根据《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3+2年期品种(债券代码:112194,简称“13东北01”)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3+2年期品种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为6.00%,在本期债券3+2年期品种的第3年末,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选择不上调存续期本期债券3+2年期品种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3+2年期品种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6.00%不变。

2、根据《募集说明书》设定的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3+2年期品种的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3+2年期品种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3+2年期品种的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3、回售价格:100元/张(不含利息)

4、回售申报期:2016年9月26日至2016年9月28日

5、回售资金到账日:2016年11月14日

6、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3东北01”。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现将发行人关于“13东北01”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安排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3东北01、13东北02

3、债券代码:112194、112195

4、债券期限与规模:本期债券分为两个品种,品种一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规模为18.30亿元(以下简称“3+2年期品种”);品种二为5年期,发行规模为0.70亿元(以下简称“5年期品种”)。

5、债券利率、起息日、付息日与兑付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3年11月12日。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1)3+2年期品种

本次债券3+2年期品种的票面利率为6.00%,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11月1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11月12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本次债券3+2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18年11月1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11月12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5年期品种

本次债券5年期品种的票面利率为6.10%,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11月12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本次债券5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18年11月12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6、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3+2年期品种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3+2年期品种的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3+2年期品种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3+2年期品种的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3+2年期品种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3+2年期品种的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3+2年期品种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8、上市时间:2013年12月9日

9、信用级别及其调整: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出具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分析报告》,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根据联合信用2014年4月、2015年4月、2016年6月分别出具的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0、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3+2年期品种在存续期前3年(2013年11月12日至2016年11月11日)票面利率为6.00%;在本期债券3+2年期品种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存续期本期债券3+2年期品种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3+2年期品种后2年(2016年11月12日至2018年11月11日)票面利率仍维持6.00%不变。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申报期:2016年9月26日至2016年9月28日

2、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不含利息)

3、回售申报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申报期内)。

4、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

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3东北01”。

5、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6年11月14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6年11月14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5年11月12日至2016年11月11日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6.00%。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3+2年期品种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申报截止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六、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次赎回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咨询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2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1号楼

邮政编码:200127

咨询联系人:高成荣

咨询电话:021-20361248

传真电话:021-20361251

2、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军

咨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邮政编码:100033

咨询联系人:詹展

咨询电话:010-88085266

传真电话:010-88085256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咨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邮政编码:518031

咨询联系人:赖兴文

咨询电话:0755-21899326

传真电话:0755-25987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