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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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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2016-09-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步森股份 公告编号:2016-098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上海睿鸷”)的通知:2016年9月26日,上海睿鸷将其质押给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2,4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71%,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59.33%)解除质押,相关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

截至本公告日,上海睿鸷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数为4,1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86%;上海睿鸷质押的总股数为1,700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14% ,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40.67%。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步森股份 公告编号:2016-099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步森股份”)于2016年9月28日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权益报告”)。现对本次权益报告的有关情况补充如下:

一、对“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中“3、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补充如下:

2008年8月18日,吴永杰出具《承诺书》,承诺:“本人作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对公司重大事务决策方面与步森集团有限公司保持一致意见”。 2009年10月15日,寿彩凤、陈建飞、陈建国、陈能恩、陈智宇、陈智君、王建霞、王建军、王建丽、寿能丰、寿鹤蕾、吴永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上述12人对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保持一致的措施为: “在步森集团有关董事会、股东会及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应保持一致意见;如果出现意见不统一时,应先行沟通协商,协商不成时以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步森集团表决权的半数以上的意见作为一致行动的意见,各方须按该意见行使股东权利;如果仍未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则无条件服从时任公司董事长的意见。 在对公司重大事务决策过程中,实际控制人之一吴永杰应当与步森集团保持一致意见。为有效执行上述约定,通过行使股东选举权和董事选举权,确保公司时任董事长为12人中的一人。如在选举公司董事长时出现意见不一致且无法统一时,将无条件选举陈建飞担任公司董事长”。

综上,信息披露义务人步森集团、吴永杰为一致行动人。

二、对“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中“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补充如下:

三、对“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中“三、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补充如下:

1、 信息披露义务人步森集团股份冻结情况

步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集团") 持有的本公司 100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被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 14,001 万股的 0.71%, 冻结期限为 2016 年 3 月 30 日到 2019 年 3 月 29 日。上述股份冻结系步森集团对外担保所致。

步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集团")持有的本公司 25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被浙江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冻结,冻结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 14,001万股的 1.79%,冻结期限为 2016 年 6 月 20 日到 2019 年 6 月 19日;

步森集团持有的本公司 15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冻结,冻结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 14,001 万股的 1.07%, 冻结期限为 2016 年 6 月22日到 2019 年 6 月 21日。上述股份冻结均系步森集团对外担保所致。

2、信息披露义务人吴永杰股份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吴永杰作为公司原高级管理人员,于2016年1月28日辞职,本次转让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其余股份按照法律法规在辞职后18个月解除限售。

四、对“其他重大事项”补充如下:

2011 年 3 月 22 日,步森集团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截至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除此之外,步森集团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

2011 年 3 月 22 日,吴永杰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截至本公告日,相关承诺已履行完毕,不存在违反承诺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