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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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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披露重整计划草案的提示性公告

2016-09-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608 股票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223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披露重整计划草案的提示性公告

本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船舶”或“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暨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于2016年9月23日召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有关议案。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管理人已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16年9月24日、2016年9月27日、2016年9月2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出资人组会议暨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217)、《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218)、《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重整进展及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220)。《重整计划草案》的具体内容已于2016年9月29日刊登在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n.cn)上。该《重整计划草案》尚需取得法院的批准。

因《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重大资产重组的行政许可事项,根据《关于审理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重整座谈会纪要》”)第八条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证券监管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会商机制。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将有关材料函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排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会商案件进行研究。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当按照与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相同的审核标准,对提起会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研究并出具专家咨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参考专家咨询意见,作出是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裁定。待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后,尚需将《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有关议案提交给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批。

根据《上市公司重整座谈会纪要》,2016年7月18日,南京中院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会商材料报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启动与中国证监会的会商程序。截止目前,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