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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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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
进展公告

2016-09-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6-081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停牌事由和工作安排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在筹划收购互联网行业相关资产的重大事项,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恒大高新,股票代码:002591)已于2016年4月15日开市起停牌。2016年4月22日,公司与各方论证确认前述筹划的重大事项为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发布了《恒大高新: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2016年4月29日、2016年5月6日、2016年5月21日、2016年5月28日、2016年6月4日、2016年6月22日、2016年6月29日、2016年7月12日、2016年7月19日、2016年7月26日、2016年8月2日、2016年8月9日、2016年8月16日、2016年8月29日、2016年9月5日、2016年9月13日、2016年9月21日发布了《恒大高新: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2016年5月14日、2016年7月22日发布了《恒大高新: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公告》,2016年6月15日、2016年8月22日发布了《恒大高新: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延期复牌的公告》。2016年7月5日发布了《恒大高新: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相关事项的公告》。

二、 停牌期间安排

公司自停牌之日按照相关规定,公司与交易标的相关方积极开展谈判、方案设计与论证,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督促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加快工作,按照承诺的期限向交易所提交并披露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重组文件。

停牌期间,公司、相关交易标的方、相关中介机构做了大量工作,主要包括:

1、经过多次洽谈,签署了收购框架协议,并就此次交易的整体方案、定价原则等事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2、上市公司已聘请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顾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机构,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评估机构。目前中介机构已基本完成对相关标的资产的尽职调查及并购方的现场核查工作;对相关标的资产的业务、资产、人员梳理及审计、评估工作也已基本完成。

3、公司将于近期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三、 必要风险提示

公司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每五个交易日至少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鉴于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提请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6-082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西恒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新能源”、“原告”或“乙方”)就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南娄集团”、“被告”或“甲方”)《山西南娄集团25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节能服务合同》违约一案(以下简称“ 本案” )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阳泉中院”)提起诉讼。公司于9月27日收到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阳民初字第8号】,同意立案审理。 现将本案详情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西恒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诉讼请求:

1、判定准允原被告终止履行《山西南娄集团25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节能服务合同》。

2、判定被告回购原告所建电站,支付回购价款人民币37,579,540.6元,赔偿损失7,515,908.12元,二项共计45,095,448.7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人民币45,095,448.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商业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负担。

(三) 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8月22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山西南娄集团25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节能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

1、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恒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由乙方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为甲方25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进行投资、设计、成套设备采购、安装施工、土建工程、调试、运行管理等提供专项节能服务,并由山西南娄集团支付节能服务费。

2、自计费起始日起,能源服务经营期限为8年(即效益分享期),并结清

能源服务费之后,乙方将电站无偿移交给甲方,项目移交之前,乙方拥有全部电站经营权和所有权。

3、甲方负责在开工之前办理完毕余热电站建设所需的项目审批手续,在余

热电站投入运行前办理完毕电站并网发电及甲方自用电等手续,并支付上述相关费用。甲方需切实提供水泥熟料生产线设备的运转率,并提供温度及流量满足要求的窑头熟料冷却机及窑尾预热器出口废气,提供时间不少于每年7000小时,若少于该时间,甲方以延长乙方经营期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偿。若年累计供气时间不足4800小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回购该电站。甲方在本合同终止前,甲方无权处置余热电站的任何资产(包括所有建筑设施和设备)或抵押给第三方。

4、如果因甲方关闭或停止生产线运行而导致合同终止,甲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项目无法进展或项目不能实现节能效益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山西南娄集团25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4.5MW纯低温余热电站工程于2014年5月完工。工程实际造价达人民币36,917,434.24元。此外,恒大新能源为实施该项目,至今已投入管理等费用人民币662,106.36元。但被告水泥厂自2014年以来生产时间不超过三个月,2015年1月迄今处于停产状态,且预计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里水泥厂会维持停产状态。同时被告水泥厂建设用地性质是租赁集体用地,已建成电站不能办理并网发电手续,整个余热发电建设项目不能接入负载,无法进行点火、调试和验收工作。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山西南娄集团25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节能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余热电站建成后因被告停产长时间无法供气,同时无法并网发电,依据合同约定被告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回购电站并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损失。原告为保护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简要说明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有零星、小额经济纠纷等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因目前本案尚未开庭,故公司暂时无法对该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

截止2016年6月30日,公司对该项目计提减值准备金额为18,362,800.00元。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恒大高新:民事起诉状》

2、《恒大高新: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6-083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新兴产业并购

基金框架性协议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6年9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公司签订新兴产业并购基金框架性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0),经核查发现,由于工作疏忽,部分文件内容存在错误,现对该公告更正如下:

公告其它内容不变,对上述更正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6-084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新兴产业

并购基金框架性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属于框架协议,仅为交易各方初步达成的意向性协议,是交易各方今后长期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交易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签订的框架协议,对于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建立在后续合作项目确定的基础上,公司将根据合作事宜的后续发展分析其所产生的影响,并持续履行披露程序。

一、协议的基本情况

为了充分发挥各方的各自优势,实现多方共赢,2016年9月22日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高新”、“公司”或“甲方”)与华创并购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资本”或“乙方”)及中投德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德融”或“丙方”)签订了《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华创并购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及中投德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并购基金框架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战略合作协议”或“《基金框架合作协议》”)。由甲乙丙三方联合发起设立“华创恒大新兴产业并购基金”(暂定名,以下简称“新兴产业并购基金”或“本基金”,基金名称以工商注册为准),基金的目的是并购或投资国内新兴产业相关的公司。

二、交易方介绍

1、华创并购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乙方)

2、中投德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丙方)

上述交易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模式

恒大高新、华创资本、中投德融三方就投资、咨询、并购基金等事项开展全面战略合作,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以上市公司为退出通道,以整合新兴产业资源为目的的产业并购基金,具体合作模式如下:

1、华创资本、中投德融拟合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具体出资时间以届时签署的基金管理公司章程约定为准。

2、并购基金由恒大高新、华创资本、中投德融以及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各合伙人”)共同发起设立,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制”,基金名称暂定为“华创恒大新兴产业并购基金(有限合伙)”,具体名称以工商部门最终核准名称为准。

(二)本次基金的基本情况

该基金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总规模50,000万元人民币,最低募集份额不低于20,000万元人民币。基金具体结构为:华创资本与中投德融合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认缴基金1%的份额,甲方或其指定公司以有限合伙人身份认购15%的基金份额,乙方或其指定公司以有限合伙人身份认购10%的基金份额,丙方或其指定公司以有限合伙人身份认购15%的基金份额,剩余基金份额由基金管理公司对外募集。基金出资可以采用结构化安排。募集份额由各合伙人及后续引入合伙人认缴出资方式实行分期缴付,根据基金拟投资项目资金需求计划,可分步实缴到位。

基金的投资期限为5年,其中投资期为3年,投资退出期为2年,具体的投资期限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而定。

合伙企业注册地暂定为江西省共青城市,也可由各方根据基金政策环境另行协商合伙企业注册地址。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5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经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后可缩短或延长合伙企业经营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为一年,且延长次数不限。

(三)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宗旨为: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以上市公司为退出渠道,以整合优质新兴产业资源为目的的并购基金。

本基金的并购标的首选符合国家政策鼓励支持、契合恒大高新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升级需求的新兴产业未上市企业股权。

本基金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股权、债券或混合型方式进行投资。

(四)基金的运营与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成立后,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等依法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如下:

1、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合伙企业的常规投资决策机构,有权对合伙企业项目投资的进入与退出及所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设四名委员,由恒大高新委派一名委员、华创资本委派一名委员、中投德融委派一名委员,后续引入的合伙人委派一名委员共同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经全体委员实行一人一票制,经四分之三(含本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

3、工作分工原则

各方发挥各自在人才、专业和资源方面的优势,共同负责基金的资金募集、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业务整顿和管理运营。具体安排结合联合工作组设立后的职责分工确定。

(五)基金的管理费用

基金应当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用,作为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报酬。基金管理费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管理费用每年按基金实缴出资总额(剔除已分配返还的投资本金)的1.5%计算。实缴出资总额在该年度发生变化的,按照每年资金到账时间逐日计算管理费(各方可具体商议);每笔出资的管理费每年度支付一次。所有与项目遴选、投资及退出等有关的中介没有等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根据实际发生额支付,由基金承担。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基金的收益分配包括相当于本金及其他投资成本的收益分配(以下简称“返还投资本金的收益分配”)及投资净收益的分配,按照如下的顺序进行分配:

1、优先偿付后续引进合伙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的本金和利息(如有);

2、对优先级以外的合伙人的收益分配按照全体合伙人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返还投资本金,直至累计分配的金额达到其实缴出资额;

3、在扣除本金后,基金的投资产生净收益后,基金净收益的20%分配给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净收益的80%由各合伙人按基金份额认购比例协商进行分配。

(七)基金的退出

基金收购或投资标的股权,在经过一定时间的培育、整合后,可选择本协议约定的退出方式退出,所获得的股权(份)转让对价价款将全部回收至基金的账户,具体退出方式为:

1、恒大高新或其指定第三方收购

在同等条件下,恒大高新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对基金投资的标的公司具有优先收购权。如恒大高新或其指定第三方决定放弃优先收购权,则投资标的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退出。

2、新三板挂牌或主板上市后二级市场退出

在标的公司经过资本市场运作,实现了挂牌新三板或主板上市,则基金可以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择机出售标的公司股权,实现基金退出。

3、管理层、原股东回购退出

经过培育、整合,标的公司经营状况有了较大变化,或者启动了挂牌三板/A股上市等资本运作,则也可由原标的公司的管理层、原股东溢价回购,实现基金的退出。

4、股权转让至其他市场化收购方

由基金管理公司、华创资本、中投德融、恒大高新寻找意向收购方,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公允评估价格,将标的股权转让至上市公司等其他收购方,实现基金获利退出。

(八)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履行过程中有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在深圳依照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

四、框架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本次签订设立新兴产业并购基金的《基金框架合作协议》有利于寻找适合公司产业升级需求的潜在投资机会,协助公司更好的实现在相关领域进行战略布局,为恒大高新的长远发展带来新的活力和更强劲的成长动力,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2、本战略合作协议仅为意向性协议,对公司2016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五、重大风险提示

1、本次签订的仅为框架协议,具体项目及其实施需签订正式合同;相关的正式协议及合同的签署及实施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

2、合作各方对共同设立并购基金达成共识,尚未完成注册登记。

六、备查文件

1、《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华创并购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及中投德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并购基金框架合作协议》

2、《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