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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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民事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6-0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052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民事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经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作出《民事调解书》(﹝2015﹞济民重字第13号)。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3,321.46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迪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尔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凌云路66号,法定代表人:孙奎业,董事长。

被告: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碱业”),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茫崖路14号,法定代表人:李德禄,董事长。

昆仑碱业于2009年8月与迪尔公司签订《100万吨/年纯碱工程(第一标段热电)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委托迪尔公司承担昆仑碱业100万吨/年纯碱工程第一标段热电装置建筑安装工程。迪尔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昆仑碱业支付拖欠其工程款。经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4﹞济民初字第27号),一审判决昆仑碱业支付迪尔公司工程款3,321.46万元及利息。昆仑碱业认为,迪尔公司提供的证据存在伪造嫌疑,一审判决依据不充分,提出上诉(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4月29日公开披露的《2014年年度报告》第126页相关内容)。

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法院合议庭作出《民事裁定书》(﹝2015﹞鲁民一终字第58号),以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5月9日公开披露的《兰太实业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临)2015-020))。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调解情况

在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经昆仑碱业与迪尔公司协商一致,并出具《民事调解书》(﹝2015﹞济民重字第13号),最终确定昆仑碱业尚欠迪尔公司工程款本金为2,166万元,不再计算利息,本金款项分期支付,于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完毕,案件相关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由迪尔公司承担。

三、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终审判决为昆仑碱业尚欠迪尔公司工程款本金2,166万元,本诉讼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4﹞济民初字第27号)

2.《民事裁定书》(﹝2015﹞鲁民一终字第58号)

3.《民事调解书》(﹝2015﹞济民重字第13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