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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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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ST山煤 公告编号:2016-051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9月2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太原市长风街世纪广场B座21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赵建泽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9人,董事宫来喜先生、戎爱国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6人,监事张瑞波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马凌云女士出席会议;公司财务总监张光文女士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大同有限公司等七家下属全资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确认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及预计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山西凌志达煤业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均为普通议案。其中,议案一:《关于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大同有限公司等七家下属全资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议案二:《关于确认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及预计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通过。议案三:《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山西凌志达煤业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邸军律师、王景春律师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ST山煤 公告编号:临2016-052号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9月19日以送达、传真和邮件形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在太原市长风街115号世纪广场B座21层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9人。董事宫来喜先生因公未能亲自出席,委托董事杨培雄先生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和签署相关文件。董事戎爱国先生因公未能亲自出席,委托董事康真如女士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和签署相关文件。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建泽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本部组织机构设置的议案》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对本部组织机构设置进行调整:撤销战略规划部和企业管理部,设立企管规划部、风险防控部和贸易业务部,并确定了上述各部门的职责定位。

表决结果: 11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太行海运有限公司向交银租赁申请的融资租赁展期部分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2010年,公司全资子公司太行海运有限公司(简称“太行海运”)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银租赁”)办理了“长治”、“太行1”、“太行3”、“太行8”、“太行9”轮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10亿元,融资期限10年,融资租赁起始日2010年12月,到期日2021年1月,租金支付方式为租赁期第三年起按等额租金后付法,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由太行海运当时的控股股东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山煤集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太行海运是2011年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方式从公司控股股东山煤集团收购的。

太行海运在交银租赁融资租赁5条船的租金共计13.45亿元,截至2016年6月底已偿还6.35亿元,未偿还7.1亿元。太行海运与交银租赁就融资租赁租金延期支付方案达成一致,交银租赁对太行海运剩余未偿还的租金7.1亿元给予18个月宽限期,项目整体延后18个月,租期相应延长,由原来的2016年7月至不超过2021年1月调整为2018年1月至不超过2022年7月。作为2016年7月至2018年1月约2.77亿元应付租金的增信对价,公司将估值约2.05亿元(具体价值以房产审计评估结果为准)的房产抵押给交银租赁,宽限期内太行海运每季度支付交银租赁700万元,全部冲抵本金,共计0.42亿元。宽限期到期后,若将剩余约2.35亿应付租金一次性归还,则剩余应付本息按原合同执行,房屋抵押相应解除;若到期未归还,则剩余约2.35亿应付租金平均到以后年度支付,房屋抵押期限直至项目结束。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被担保方太行海运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该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公司为太行海运在交银租赁的融资租赁展期部分提供房产抵押担保,是缓解太行海运流动资金压力的有效方式,公司本次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公允,对外担保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同意将本次对外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有关本次交易的具体事项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太行海运有限公司向交银租赁申请的融资租赁展期部分提供抵押担保的公告》(临2016-053号)。

表决结果: 11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29日

股票代码:600546 股票简称:*ST山煤 公告编号:临2016-053号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太行海运有限公司

向交银租赁申请的融资租赁展期部分提供抵押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太行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行海运”),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 本次新增对外担保金额:本次房产抵押担保是公司将估值约2.05亿元(具体价值以房产审计评估结果为准)的房产抵押给交银租赁,作为太行海运在交银租赁的融资租赁展期18个月部分约2.77亿元应付租金的增信对价;

● 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6亿元人民币;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6年9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太行海运有限公司向交银租赁申请的融资租赁展期部分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太行海运与交银租赁达成的融资租赁租金延期支付方案,并将公司估值约2.05亿元(具体价值以房产审计评估结果为准)的房产抵押给交银租赁,作为2016年7月至2018年1月约2.77亿元应付租金的增信对价。

董事会表决情况为: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本次抵押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本次担保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交易对方: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28、29楼

法定代表人:陈敏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拾亿元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太行海运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唐山海港开发区瑞泽小区109楼3号

法定代表人:孙亚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陆亿伍仟万元整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国内沿海、长江中下游及珠江三角洲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至2017年6月30日止);国际船舶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至2016年5月2日止)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太行海运资产总额200,415.33万元,负债总额179,193.42万元,资产负债率89.41%,净资产21,221.91万元;201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3,699.31万元,净利润-11,554.08万元。(以上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止2016年6月30日,太行海运资产总额194,699.90万元,负债总额184,067.46万元,资产负债率94.54%,净资产10,632.43万元;截止2016年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1,600.72万元,净利润-10,589.4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1、租赁物:“长治”、“太行1”、“太行3”、“太行8”、“太行9”轮散货船;

2、融资金额;未偿还的租金7.1亿元人民币;

3、租赁期限:租赁到期日不超过2022年7月;

4、租金支付方式:宽限期内(2016年7月至2018年1月)太行海运每季度支付交银租赁700万元,全部冲抵本金,共计0.42亿元。宽限期到期后,若将剩余约2.35亿应付租金一次性归还,则剩余应付本息按原合同执行,房屋抵押相应解除;若到期未归还,则剩余约2.35亿应付租金平均到以后年度支付,房屋抵押期限直至项目结束。

五、董事会意见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会经过认真研究,认为:公司为太行海运在交银租赁的融资租赁展期部分提供房产抵押担保,是缓解太行海运流动资金压力的有效方式。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太行海运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同意本公司为本次融资租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为本次对外担保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被担保方太行海运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该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公允,对外担保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子公司的担保。包括本次担保在内,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67.1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后(即2015年12月31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37.41亿元的179.5%。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也不存在涉及诉讼及因担保被判决而应承担的事项。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ST山煤 公告编号:临2016-054号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24号),案件事由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广州大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珠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广东大华能源有限公司、运城市珠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山西珠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冰洁、李晨等八被告借款合同纠纷案。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作出判决,现将该案的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685号;

被告一名称:广州大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5 号 1701-1709 房;

被告二名称:珠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 365号(自编 A 栋)2001 房-2007 房;

被告三名称: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写字楼第 36 层 02、03 单元;

被告四名称:广东大华能源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麻涌镇麻二村新沙工业区西贝沙;

被告五名称:运城市珠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运城市盐湖区槐树凹东西大街第三居民组;

被告六名称:山西珠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运城市盐湖区槐树凹东西大街第三居民组;

被告七名称:李冰洁,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大石街道迎宾路大石路段星河湾 6 号园 3 栋 901、902 房;

被告八名称:李晨,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大石街道迎宾路大石路段星河湾6 号园 3 栋 901、902 房

二、判决结果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广州大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19,552,625.84元及利息(合同期内利息从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4年12月20日止按年利率7.2%计算,逾期利息从2014年12月2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按年利率10.8%计算,扣除已支付的1,439,013.25元利息);

(二)珠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广东大华能源有限公司、运城市珠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山西珠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冰洁、李晨对广州大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珠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广东大华能源有限公司、运城市珠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山西珠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冰洁、李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广州大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在第一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以李冰洁、李晨提供的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2507室、1412室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2,612.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州大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167,441.07元,珠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广东大华能源有限公司、运城市珠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山西珠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冰洁、李晨承担连带责任,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1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华南公司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拟于近期提起上诉。因此,本案的审理程序尚未结束,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为该事项出具的承诺,本公司预计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不会影响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案情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