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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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14 证券简称:高德红外 公告编号:2016-024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766号)文核准,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7名合格投资者发行24,256,031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5.6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620,954,393.60元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602,645,337.09元人民币。2016年9月12日,公司以上募集资金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16WHA20315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发证券”)分别与民生银行武汉光谷支行、招商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上述两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在民生银行武汉光谷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98331968,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制冷型碲镉汞及II类超晶格红外探测器产业化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7902385910407,该专户仅用于新型高科技(WQ)系统研发及产业化基地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以及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应当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据等内容)。

四、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肖尧、何宽华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同时向公司和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其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其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及广发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