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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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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09 证券简称:红墙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8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9月29日(星期四)下午14:3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9月28日至2016年9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29日上午9:30至 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28日下午15:00至2016年9月29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科技产业园,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连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6,874,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0928%。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6,858,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0726%。

2、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01%。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85,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3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569,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1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6,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01%。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连军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6,860,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6%,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反对1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284%;反对1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1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6,86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3%,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反对1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943%;反对13,3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16%;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

3、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86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7%,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430%;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28%;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

4、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86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7%,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430%;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28%;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

5、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86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7%,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430%;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28%;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

6、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86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7%,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430%;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28%;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

7、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86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3%,反对1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943%;反对1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16%;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

8、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及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86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7%,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430%;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28%;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

9、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86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2%,反对14,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18%;反对14,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8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86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2%,反对14,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18%;反对14,1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8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戴毅、邓洁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