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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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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10-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55证券简称:新城控股编号:2016-095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9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加董事9名,董事王振华、章晟曼、吕小平、王晓松、梁志诚、陈德力和独立董事曹建新、AiminYan、陈文化参加会议。会议由董事长王振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董事会以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016年8月1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为具体实施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决定提请股东大会就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向董事会授权,授权事项包括: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确认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确定标的股票的授予价格;

(2)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对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解锁条件进行审查确认,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的全部事宜;

(4)因公司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计划的中止、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激励计划;

(6)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7)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

(8)授权董事会为激励计划的实施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

(9)授权董事会就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等认为与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0)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激励计划所需的必要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必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3、以上股东大会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为激励计划的获授权人士,具体处理与激励计划有关的事务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上述获授权人士有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授权范围及/或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处理上述事宜。

董事梁志诚、陈德力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尚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以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90亿元的债务融资工具。详情请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公告》。

本议案尚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以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2016年10月17日下午2:00于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6号新城控股大厦A座公司会议室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下议案:

一、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二、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

证券代码:601155证券简称:新城控股编号:2016-096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曹建新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曹建新作为征集人,保证本征集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活动。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公告。

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本征集报告书的履行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1、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设立日期:1996年6月30日

(3)注册地址: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雅路18号208室

(4)股票上市时间:2015年12月4日

(5)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6)股票简称:新城控股

(7)股票代码:601155

(8)法定代表人:王振华

(9)董事会秘书:陈鹏

(10)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新城控股大厦A座

(11)邮政编码:200062

(12)联系电话:021-32522907

(13)传真:021-32522909

2、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针对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以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详细情况,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10月1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所披露的《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征集人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曹建新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曹建新,男,1953年生,本科学历,享受国务院津贴专家、高级工程师。曾任:中共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中共常州市新北区委副书记、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常州出口加工管委会副主任、常州纺织工业局副局长、常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发展(集团)总公司总经理、常州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常州市风险投资公司董事长、常州光阳机车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现任:公司独立董事、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征集人目前尚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五、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并且对《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投了赞成票,同时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出席了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并且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投了赞成票。

六、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止2016年10月12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

(二)征集时间:2016年10月13日至2016年10月14日期间(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1、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收件人:杨超、郭静

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6号新城控股大厦A座17楼

邮政编码:200062

联系电话:021-32522907

公司传真:021-32522909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4、由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曹建新

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

附件1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 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全文、《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曹建新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委托人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股东账号:

持股数量: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1155证券简称:新城控股编号:2016-097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事项已于2016年9月30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为改善公司债务融资结构、降低财务成本,促进公司可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90亿元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方案及授权事项主要如下:

一、发行方案

1、发行种类及规模

本次拟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90亿元,债务融资工具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债务融资工具品种。最终的注册发行额度将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中载明的额度为准。

2、发行时间及方式?

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相关产品监管审批或注册有效期内一次性或分期发行。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定向发行。

3、发行期限及品种?

本次注册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发行期限将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及市场情况确定,可以是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是多种期限品种的组合。

4、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按照相关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将用于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债务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及(或)项目投资等。

5、发行成本?

本次拟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利率将按照市场情况确定。

二、授权事项

为保证公司本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董事长全权办理本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可发行的额度范围内,决定公司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市场的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和资产支持票据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债务融资工具品种;

2、根据公司生产经营、资本支出的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每次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每次实际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金额、利率、期限、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发行配售安排、承销安排、还本付息安排等与发行相关的一切事;

3、根据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需要,选聘与本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办理本次债务融资工具工作相关申报事宜,谈判、签署及修订相关合同或协议,以及签署与每次发行相关的所有必要法律文件;

4、如国家、监管部门对于本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新的规定和政策,根据新规定和新政策对本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5、办理本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注册备案手续,完成本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所必需的手续和工作。

6、办理本次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相关的付息兑付手续、定期财务报告和临时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工作。

7、办理与本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其他一切必要事宜。

8、上述授权事项自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

证券代码:601155证券简称:新城控股公告编号:2016-098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10月1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10月17日14点 0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6号新城控股大厦A座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10月17日

至2016年10月1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独立董事曹建新先生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内容将后续发布。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2、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请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于2016年10月13日(星期四)(上午9:00-11:00,下午1:30-4:30)到上海市东诸安浜路165弄29号403室(近江苏路)上海立信维一软件有限公司办理出席会议资格登记手续。

登记处联系方式:

电话:021-52383315

传真:021-52383305

股东可以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登记,传真或信函以到达登记处或本公司的时间为准,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13日,书面通讯请在信封或传真件左上角注明股东登记字样。

(二)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帐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还需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三)自然人股东凭股东帐户卡及本人身份证登记。委托代理人凭委托人股东帐户卡、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登记(见附件1)。

六、 其他事项

(一)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6号新城控股大厦A座17楼

邮政编码:200062

联系电话:021- 32522907

传真:021-32522909

(二)与会股东食宿费用及交通费用自理,会期半天。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10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1155证券简称:新城控股编号:2016-099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子公司新城万博置业有限公司在云南省昆明市土地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线上举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交易中,竞得编号为KCWH2016-1号、KCWH2012-8号和KCWH2012-27号三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其中:编号为KCWH2016-1号地块位于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出让面积为5.41万平方米,成交额为人民币23,675.36万元,土地用途为批零零售、住宿餐饮及商务金融用地,出让年限为商业40年,容积率≤2.6。

编号为KCWH2012-8号地块位于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出让面积为2.26万平方米,成交额为人民币16,272.00万元,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兼容批零零售、住宿餐饮及商务金融用地,出让年限为住宅70年、商业40年,容积率>1且≤4。

编号为KCWH2012-27号地块位于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出让面积为2.52万平方米,成交额为人民币18,148.80万元,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出让年限为住宅70年,容积率>1且≤4。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