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承诺与对价支付挂钩
如何
|
沪深上市公司重组中的高估值、高承诺几已成一大顽症,非但危及重组的健康发展与市场稳定,无视投资者权益,也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应采取切实措施加以治理。
数据显示,2012年至2015年,标的公司估值平均增值率分别为201%、515%、527%、737%,今年截至5月末平均增值率为1334%。在估值增值率攀升的同时,承诺兑现率却不断下降,截至7月底,A股共有485家上市公司的712个并购项目处于业绩承诺期,其中426个项目业绩承诺完成比例在100%至120%,166个项目未能如期兑现业绩,占总项目的23.31%,其中利润为负值的28个,占总项目3.93%,未完成业绩承诺的上市公司140家,占比28.87%。另一数据更能说明问题,2015年为最后一个业绩承诺期的44个项目,完成承诺的26个,占比59.09%。也就是说,超过40%的项目未完成承诺。
如果看实例,更让人唏嘘不已。比如粤传媒,2014年以4.5亿收购香榭丽传媒100%股权,香榭丽传媒承诺2014年至2016年扣非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683万、6870万、8156万,但结果香榭丽传媒连年未完成承诺,2015年巨亏3.74亿。最惨的例子莫过*ST宇顺。该公司2013年以14.5亿收购雅视科技100%股权,雅视科技大股东承诺2013年至2015年扣非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0.83亿、1.18亿、1.42亿。除2013年实现业绩承诺,2014年和2015年扣非后净利润分别只有0.74亿和-0.53亿。今年上半年亏损增至1.08亿。无奈之下,*ST宇顺以2.35亿挂牌将雅视科技卖出,但无人接盘,又改为1.88亿甩卖,依然无人问津,眼下挂牌价已降至1.2亿。
眼看无法兑现承诺,标的公司往往要求变更业绩承诺、将每年一次兑现变更为三年累计一次兑现或者延后兑现。业绩补偿则更无法落实,有的干脆赖了,有的玩起了失踪。对此,证监会在6月17日的有关问答中明确表示:重组业绩补偿承诺是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组方应严格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履行承诺。证监会要求补偿协议不得变更必须履行,而现实是业绩承诺完不成的达20%至40%,补偿协议难以执行。
基于现实,笔者认为须端正重组双方的指导思想,并以法律手段加以治理,追究中介机构的责任,考虑将承诺实现情况和对价挂钩。
并购重组的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各有打算。有的上市公司希望通过并购重组改变主营业务,将公司做优做强,这是正确的。但有的公司是在赶时髦,看市场上互联网金融、影视、传媒、游戏成热门,业绩有爆发式增长的可能,就全不顾自身特点去追赶这些热门行业,殊不知热门行业的爆发式增长是不可持续的。标的公司重组的目的更复杂,有的是想借壳上市,有的是想把自身炒热,还有的标的资产就是大股东的资产,且是刚突击入股的资产,玩的是资本运作。
上市公司在重组中乐于接受标的公司的高估值,有的是怀有私心的,或向标的公司输送利益,或为了炒高公司股价利于高管、大股东减持,或为了达到市值管理的目的。这里面有些行为是违法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上面举的例子及若干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例,应调查公司高管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既然标的公司运行的结果达不到承诺的数额,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说明中介机构特别是评估机构的评估是大有问题的。据内部人士披露:“收益法的采用,决定了业绩承诺是估值的基础,若不给出业绩承诺,估值很难作出”,“被收购企业的估值与其作出的业绩承诺,存在20倍左右的关系,即一家企业如果业绩承诺1亿,估值则在20亿左右”。如果此话不假,那么这种收益法的估值不但本末倒置,而且随心所欲。收益法估值固然有难以把握的方面,但估值大失水准,估值机构无论如何难辞其昝。
将承诺实现情况和对价挂钩的方法可多种多样。比如实行对价后送的方法,即在承诺期内,第一年承诺完成支付对价的四分之一(或协商一个比例),完不成的对价不支付;承诺期第二年承诺完成了,再支付四分之一(或协调一个比例),完不成的不支付。承诺期第三年完成承诺,支付剩余的全部对价。之所以把支付大头放在后面,是因为越往后承诺数值越高,完不成的可能性越大。据统计,2014年度并购重组项目未完成2015年度业绩承诺的占25.97%,2013年并购重组项目未完成2015年业绩承诺的占42.45%,三年以上业绩承诺期并购重组项目到第三年,业绩承诺能完成的项目不足60%。所以,三年承诺期每年均完不成业绩承诺或累计三年完不成业绩承诺且偏离较大的,应宣布重组失败,不支付任何对价,且要追究标的公司违背承诺的责任,承担重组期间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作者系资深市场观察分析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