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ST钒钛 公告编号:2016-74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9月30日14:50。
(2)股东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30日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29日15:00~9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攀枝花市攀钢文化广场11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大德先生。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90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193,040,2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4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5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045,814,1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4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7,226,0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124,227,0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1.66%;反对27,759,9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8.25%;弃权14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124,227,04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81.66%;反对27,759,97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8.25%;弃权146,1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10%。
该议案涉及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攀钢集团有限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和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123,790,1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1.37%;反对27,858,3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8.31%;弃权484,5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2%。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123,790,19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81.37%%;反对27,858,37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8.31%;弃权484,55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32%。
该议案涉及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攀钢集团有限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和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子议案1: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整体方案
表决情况:赞成114,936,8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55%;反对25,695,0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6.89%;弃权11,501,2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6%。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该子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114,936,89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75.55%;反对25,695,01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6.89%;弃权11,501,21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7.56%。
该子议案涉及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攀钢集团有限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和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子议案2:交易对方
表决情况:赞成115,288,8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78%;反对25,742,7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6.92%;弃权11,101,5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3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该子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115,288,87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75.78%;反对25,742,71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6.92%;弃权11,101,54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7.30%。
该子议案涉及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攀钢集团有限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和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子议案3:标的资产
表决情况:赞成115,106,1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66%;反对25,966,1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7.07%;弃权11,060,8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27%。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该子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115,106,17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75.66%;反对25,966,11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7.07%;弃权11,060,84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7.27%。
该子议案涉及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攀钢集团有限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和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子议案4: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
表决情况:赞成115,048,0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62%;反对25,930,9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7.04%;弃权11,154,1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33%。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该子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115,048,02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75.62%;反对25,930,91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7.04%;弃权11,154,19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7.33%。
该子议案涉及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攀钢集团有限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和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子议案5:期间损益安排
表决情况:赞成115,108,1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66%;反对25,903,1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7.03%;弃权11,121,8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31%。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该子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115,108,17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75.66%;反对25,903,11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7.03%;弃权11,121,84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7.31%。
该子议案涉及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攀钢集团有限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和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子议案6:交易款项支付方式
表决情况:赞成115,194,3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72%;反对25,799,2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6.96%;弃权11,139,5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32%。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该子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115,194,37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75.72%;反对25,799,21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6.96%;弃权11,139,54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7.32%。
该子议案涉及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攀钢集团有限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和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子议案7:标的资产的交割及违约责任
表决情况:赞成115,200,4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72%;反对25,804,4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6.96%;弃权11,128,2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31%。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该子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115,200,47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75.72%;反对25,804,41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6.96%;弃权11,128,24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7.31%。
该子议案涉及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攀钢集团有限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和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子议案8:决议有效期
表决情况:赞成115,203,2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73%;反对25,801,6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6.96%;弃权11,128,2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31%。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该子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115,203,27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75.73%;反对25,801,61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6.96%;弃权11,128,24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7.31%。
该子议案涉及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攀钢集团有限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和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123,712,4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1.32%;反对27,853,1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8.31%;弃权567,4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7%。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123,712,49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81.32%;反对27,853,17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8.31%;弃权567,45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37%。
该议案涉及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攀钢集团有限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和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五)《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及〈重大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123,714,3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1.32%;反对27,876,2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8.32%;弃权542,4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6%。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123,714,39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81.32%;反对27,876,27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8.32%;弃权542,45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36%。
该议案涉及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攀钢集团有限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和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六)《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123,671,5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1.29%;反对27,999,9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8.40%;弃权461,5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123,671,59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81.29%;反对27,999,97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8.40%;弃权461,55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30%。
该议案涉及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攀钢集团有限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和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123,716,1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1.32%;反对27,853,1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8.31%;弃权563,7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7%。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123,716,19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81.32%;反对27,853,17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8.31%;弃权563,75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37%。
该议案涉及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攀钢集团有限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和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八)《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5,164,321,0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5%;反对27,611,0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3%;弃权1,108,1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123,413,89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81.12%;反对27,611,07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8.15%;弃权1,108,15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73%。
表决结果:该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九)《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7年-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5,164,809,7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6%;反对27,648,9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3%;弃权581,5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123,902,59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81.44%;反对27,648,97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8.17%;弃权581,55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38%。
表决结果:该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徐绍刚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徐绍刚、张德勇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大会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证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