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89
证券代码:136124 证券简称:16新奥债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10月18日
3. 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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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新奥控股投资有限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16年9月29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30.97%股份的股东新奥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在2016年9月30日提出增补董事和独立董事的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将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本公司董事会于2016 年9月30日接到控股股东新奥控股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向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的函》(新奥控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新奥股份305,261,47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0.97%,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提请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审议并表决《关于提名刘永新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李鑫钢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两个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一:《关于提名刘永新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拟提名刘永新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临时提案二:《关于提名李鑫钢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拟提名李鑫钢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上述两名候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两个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此议案属于普通议案、不属于特别决议。刘永新先生、李鑫钢先生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1。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6年9月29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6年10月18日10 点 30分
召开地点: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83号公司会议室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10月18日
至2016年10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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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9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详见公司2016年9月2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6、8、10、1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4、6、7、8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北京新奥建银能源发展股权投资基金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特此公告。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10日
附件1:
董事候选人简历:
刘永新,男,1963年9月出生。国籍:新西兰。财务与投资管理博士学位,汽车工程及财务士学位。
2000年11月至2006年11月先后担任BP汽车及工业润滑油南中国销售总经理、BP(中山)LPG有限公司总经理和BP石油亚洲LPG总经理;2006年12月至2008年9月,任BP石油亚洲LPG零售业务副总裁;2008年9月至2012年12月担任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并兼任新奥欧洲交通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1月至今任新奥集团副总裁,新奥欧洲交通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永新先生在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子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未持有公司股票,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独立董事简历:
李鑫钢,男,1961年7月出生,天津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是天津市高层次创新型科技领军人才,教育部创新团队负责人,获天津市第六届青年科技奖,天津市“五一”劳动奖章,2007年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2013年获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2014年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2015年第七届“侯德榜化工科技成就奖”等荣誉称号。
1985年3月至1999年6月,历任天津大学讲师、副教授,1999年9月至今,任天津大学教授;2001年10月至2008年12月,任天津大学精馏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2008年12月至今,任天津大学精馏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主任;2008年12月至今,兼任北洋国家精馏技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鑫钢先生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未持有公司股票,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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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名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和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控股股东新奥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和董事候选人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经审阅李鑫钢先生和刘永新先生(简称“被提名候选人”)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认为被提名候选人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独立董事和董事任职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拥有履行独立董事和董事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
二、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和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付振奇、徐孟洲、张维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新奥控股投资有限公司,现提名李鑫钢为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奥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新奥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李鑫钢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新奥股份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 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新奥股份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新奥股份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新奥控股投资有限公司
2016年 9月30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李鑫钢,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新奥控股投资有限公司提名为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奥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新奥股份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新奥股份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新奥股份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新奥股份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新奥股份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新奥股份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新奥股份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新奥股份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新奥股份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新奥股份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李鑫钢
2016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