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6-102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9月25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形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9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合作开发杭政储出【2016】9号地块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浙江信达地产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浙江省杭州市杭政储出【2016】9号地块之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合作开发杭政储出【2016】9号地块项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详情请见公司2016年10月1日公告《关于合作开发杭政储出【2016】9号地块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03)。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向杭州东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为满足杭政储出【2016】9号地块的开发需要,公司将按持股比例向杭州东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140,0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该等财务资助款主要用于支付杭政储出【2016】9号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及其他相关费用。
公司将委派董事、总经理朱慧明先生担任杭州东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杭州东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关联方。本次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朱慧明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详情请见公司2016年10月1日公告《关于使用自有资金为杭州东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04)。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杭州信达奥体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杭州信达奥体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授权期限: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至2017年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期间。
2、授权额度:不超过14亿元。
在具体实施时,公司将按照权益比例与合作方同比例为杭州信达奥体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将委派董事、总经理朱慧明先生担任杭州信达奥体置业有限公司的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杭州信达奥体置业有限公司系公司关联方。公司为杭州信达奥体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朱慧明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详情请见公司2016年10月1日公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杭州信达奥体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6-105)。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6-103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作开发杭政储出【2016】
9号地块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基本情况概述
2016年9月30日,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合作开发杭政储出【2016】9号地块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浙江信达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信达”)、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地产”)签订《关于浙江省杭州市杭政储出【2016】9号地块之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三方计划按如下权益比例合作开发杭政储出【2016】9号地块:浙江信达占50%,公司占10%,融创地产占40%。
本次合作开发项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合作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1、浙江信达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39号
企业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维民
注册资本: 人民币17696万元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经营,本公司房屋租赁。
2、融创地产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经济开发区七支路8号506、507室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法定代表人:汪孟德
注册资本: 100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室内外装饰;自有房屋租赁;房地产信息咨询(不含中介);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建筑材料批发兼零售;货物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公司与浙江信达、融创地产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作协议主要内容概述
1、浙江信达、公司及融创地产共同开发杭政储出【2016】9号地块,三方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2、杭政储出【2016】9号地块的开发主体杭州信达奥体置业有限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如下:浙江信达持有10%股份,浙江信达之全资子公司宁波坤皓投资有限公司持有40%股份,杭州东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50%股份。公司计划取得杭州东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的股权,融创地产计划取得杭州东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80%的股权。通过上述股权安排,最终实现浙江信达持有(直接和间接持有)杭州信达奥体置业有限公司50%的股权、融创地产间接持有杭州信达奥体置业有限公司40%股权、公司间接持有杭州信达奥体置业有限公司10%的股权。
3、杭政储出【2016】9号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的支付义务由浙江信达、公司和融创地产按持股比例承担。若项目融资需提供担保,三方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合作协议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增加权益土地面积15778.71平方米,增加权益计容面积57091.84平方米。
合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遇到市场、经济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协议履行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与合作方在项目合作过程中将通过各种风险控制措施以有效保障投资收回。
本次交易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存在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6-104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向杭州东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基本情况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与浙江信达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信达”)、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地产”)签订《关于浙江省杭州市杭政储出【2016】9号地块之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约定之交易完成后,公司及融创地产将分别直接持有杭州东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睦公司”)20%和80%的股权;同时,公司将通过东睦公司间接持有杭州信达奥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奥体”)10%的股权。信达奥体系杭政储出【2016】9号地块的开发主体。
为满足杭政储出【2016】9号地块的开发需要,公司将按持股比例向东睦公司提供不超过140,0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该等财务资助款主要用于支付杭政储出【2016】9号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及其他相关费用。融创地产将按持股比例以同等条件提供不超过560,0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
公司本次财务资助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财务资助
将按照资金实际占用时间以不高于年化8%的利率收取利息。
2、审批程序
东睦公司系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20%的股权,并将委派董事、总经理朱慧明先生担任该公司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东睦公司系公司关联方。本次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关联交易,董事朱慧明先生回避表决。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后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3、风险控制措施
为满足项目开发的资金需求,公司与合作方按权益比例为项目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符合房地产项目开发惯例。项目预期将取得较好的收益,公司的财务资助可以得到有效保证。此外,通过相关人事安排,公司能对项目进行有效管控。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财务资助风险可控。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东睦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6日
注册资本:10万元
注册地址: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良渚文化村玉鸟流苏苑23幢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咨询
公司和融创地产将分别持有东睦公司20%和80%的股权。融创地产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经济开发区七支路8号506、507室;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法定代表人:汪孟德;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室内外装饰;自有房屋租赁;房地产信息咨询(不含中介);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建筑材料批发兼零售;货物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公司与融创地产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金额为407,230.10万元。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情况。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为满足项目开发的资金需求,公司与合作方按权益比例为项目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符合房地产项目开发惯例,有助于项目的顺利开发经营,更好地保证公司权益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公司通过相关人事安排,能对项目进行有效管控。董事会认为,公司此次财务资助风险可控。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此次为东睦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旨在进一步支持杭政储出(2016)9号地块项目的建设。本次财务资助是按照房地产行业惯例进行的,合作方股东按持股比例为项目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公司的资助行为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公司通过相关人事安排,能对项目进行有效管控。公司此次财务资助风险可控。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关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为东睦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六、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述财务资助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上述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已认可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并发表了同意意见;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上述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在确保生产经营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为东睦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系信达奥体开发杭政储出【2016】9号地块的正常资金需求,旨在进一步支持奥体开发杭政储出【2016】9号地块项目的建设,符合房地产行业惯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效率,促进合作项目顺利开展,有利于公司向轻资产化发展模式转型,促进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
3、公司合作方股东按持股比例为东睦公司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同时,通过相关人事安排,公司能对项目进行有效管控。故而,公司此次财务资助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为杭州东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事项无异议。
七、其他事项
(一)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属于下列期间: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二)公司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八、被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6-105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批准公司为杭州信达奥体置业
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授权事项概述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 9月30日与浙江信达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信达”)、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地产”)签订《关于浙江省杭州市杭政储出【2016】9号地块之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约定之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直接持有杭州东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睦公司”)20%的股权,并通过东睦公司间接持有杭州信达奥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奥体”)10%的股权。信达奥体系杭政储出【2016】9号地块的开发主体。
为提高信达奥体经营过程中融资担保事项的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信达奥体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授权期限: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至2017年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期间。
2、授权额度:不超过14亿元。
在具体实施时,公司将按照权益比例与合作方同比例为信达奥体提供担保。
公司将委派董事、总经理朱慧明先生担任信达奥体的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信达奥体系公司关联方。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提请授权事项时,关联董事朱慧明先生回避表决。本次提请授权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朱慧明先生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提请授权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本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信达奥体基本情况
信达奥体系杭政储出[2016]9号地块的开发主体。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21日。法定代表人:张维民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注册资本100000万元,浙江信达地产有限公司持有其10%的股权,杭州东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50%的股权,宁波坤皓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40%的股权。注册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6幢215室。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招标代理、商务信息咨询。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与贷款银行或相关权利人签订担保协议。在具体实施时,公司将与合作方按照权益比例为信达奥体提供担保。
四、授权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信达奥体提供担保,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促进合作项目顺利开展。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合作项目日常经营开发所面临的问题,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信达奥体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促进合作项目顺利开展。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提请授权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该议案。
六、保荐机构保荐意见
保荐机构对滨江集团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参股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1、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已认可上述授权批准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了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授权批准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该事项符合房地产行业惯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效率,促进合作项目顺利开展。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参股子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为参股子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238,313.96万元。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未发生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
八、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将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审批担保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一日

